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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有其特定的存在依据和特殊的涵义,与刑法立法、刑法修正、刑法司法解释等概念有着各自的内容和特征;其具备严格的形式特征要求,刑法中的解释性条款、刑法(修改)草案说明、刑法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刑法问题的有关答复等,都不属于刑法立法解释。 相似文献
222.
美国宪法解释:"麦迪逊两难"之消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美国宪法解释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被学者们所称的“麦迪逊之两难”问题,即民主多数统治的自由与少数自由权利之间始终处于一种似乎不可消解的张力之中。不同的学者和法官由于基于各自不同的民主与宪政原则,而在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解释方法与立场,主要分属两大宪法解释流派:原意主义和非原意主义。然而,认真考察和分析美国宪法与宪政原意与原则理想,则会得出“麦迪逊之两难”命题不过是一个假命题的结论,因为真正的民主自身包含着自由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223.
《刑法》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也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对于前一个漏洞,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但后一个漏洞依然存在。我国在减刑制度的立法技术上缺乏对国外经验的比较借鉴;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率过低;对假释本质的“恩惠说”认识导致假释条文虚置化;惩罚哲学上长期偏重罪犯的监狱内改造而轻视、忽视非监禁刑改造等,既是漏洞出现的原因,也是漏洞不被发现的原因。面对有权解释的缺位,可以根据合理解释原则,对这一漏洞给出不明显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学理解答。 相似文献
224.
刑法立法解释权的产生和发展,导致这一权力同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产生了冲突,使得刑法解释权力体制产生了新变化。现实中,刑法立法解释权同立法权之间产生了混淆,进而因为这一权力的混淆,类推性立法解释的溯及既往造成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同时,由于解释对象和方式的混同,刑法立法解释权又同司法解释权发生运用的重合,深刻地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权的格局。 相似文献
225.
我国《民法通则》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规定实质上是一种"干预"模式,这种模式既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标,也不符合通过私人行为实现法律控制的国家策略,从干预模式到"自治"模式的转换势在必行。同时,那种试图通过法官释明来纠正自治模式可能带来的局限的方式并不是真正有效和适当的方式。 相似文献
226.
根据WTO的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的专有权力;而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也可以在解决具体争端过程对WTO涵盖协议进行解释。作为争端解决报告的一部分,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对争端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WTO不存在严格的"遵循先例"原则,因此争端解决机构在特定案件中作出的法律解释在法律上也不具有先例效力;然而却具有事实上的先例效果。由于争端解决报告在事实上的先例效力,引发了关于争端解决机构"造法"的问题,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争端解决机构超越权限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227.
新修订的《婚姻法》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直接影响到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婚姻法》的新修订部分具有溯及力。但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应由法律本身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由司法解释来决定。我国《婚姻法》新修改部分的实施时间是明确的,并未规定有溯及力,最高院规定其有溯及力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也不符合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228.
229.
通向法治之途的方法论——与陈金钊教授第二次商榷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随着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主义演进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义,法治主义者对待法律解释的基本立场除了坚持反对之于字意清楚的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外,亦承认了在法律文本文字不清楚的情形下允许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可能与必要,法治反对解释的立场仅仅对应于近代法治主义;所以,"法治反对解释"只局限于近代意义的法治内涵上,而不能普遍化为一般意义的法治目的与法治要求;原意主义方法论与"法治反对解释"并非一回事,它们各自皆有不同的内涵;无论是原意主义、消极主义方法论,还是非原意主义、积极主义方法论,皆是通向法治之途的方法论。 相似文献
230.
反对解释与法治的方法之途——回应范进学教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范进学教授提出所有法律并不反对解释的观点,我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有三:一是事实,即通过解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二是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即通过解释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三是对已做出的"法律"判断进行反思,对不符合法律思维的判断进行矫正。所有的法律解释都必须是根据法律的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要求。从法制原则上看,现行法律是解释的根据,而不是主要的解释对象。"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反对的是对清晰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并不是反对对事实以及判断的解释。法律适用是一个维护法制的概念,而法律解释的泛化或绝对化隐藏着很多瓦解法制的危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可能淡化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办事是法治之途中最简便而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