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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陈泽辉 《时代法学》2009,7(2):75-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众说纷纭,尤其是其中一些内容突破现行刑事法典的规定,具有以司法解释权偷换立法权的嫌疑,更加引发了对该司法解释纵容多于保护的质疑。就此,结合未成年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对该解释所引发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222.
蒋兰香 《时代法学》2004,2(1):75-80
渎职罪主体是学界长期纠缠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这一焦点问题作了定论.对于渎职罪的主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国家机关中法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聘用、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223.
吴晓 《政法学刊》2010,27(3):76-80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行政诉讼受地方行政非法干预之困,颁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通过提高行政诉讼审级和异地交叉管辖的办法抵抗行政干预。但仍不能使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及时、有效和公正地回应社会的需求。行政诉讼制度的实现与政制具有互补性,只有在宪法上获得足够的制度支持,中国行政诉讼才有可能真正突破当前的瓶颈。  相似文献   
224.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走向国际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办学形式,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基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应当认为,培养人才与取得回报是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目标,举办项目与设立机构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形式,立足本土与引进外源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内容,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要求,政府监管与社会制约是中外合作办学的调控力量。  相似文献   
225.
论和谐社会建构中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国龙 《法学论坛》2007,22(3):29-34
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构初级阶段的特定时代背景要求倡导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权威根源于法律文本自身,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强调司法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严格贯彻,这需要我们重视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的元规则.严格法治主义的这一法律解释立场需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元规则是需要我们倡导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这也是实现司法方法科学化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相似文献   
226.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通过对刑法规范的解释所应达到和阐明的法律意蕴,其既是解释的理想境地,亦是评判解释结论的标准,直接决定着刑法解释的总方向。学界在解释目标的确立上历来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的论争。不同的学说有着殊异的缘起背景与理论根基。基于立法原意的模糊性和不可探明性,客观说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相符性,加之刑法文字含义的开放性和变动性,在我国现有的国情和解释体制下,客观说应是合理的刑法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227.
法律思维对法律职业群体有着重大意义,法律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思维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我们应当重视的。从这个视角可以更加准确地分析司法考试制度的价值及其局限,具体可以从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层面展开。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给司法考试以及法学教育等方面以有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228.
李金玉 《政法学刊》2006,23(2):51-56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有其特定的存在依据和特殊的涵义,与刑法立法、刑法修正、刑法司法解释等概念有着各自的内容和特征;其具备严格的形式特征要求,刑法中的解释性条款、刑法(修改)草案说明、刑法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刑法问题的有关答复等,都不属于刑法立法解释。  相似文献   
229.
美国宪法解释:"麦迪逊两难"之消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范进学 《法律科学》2006,24(6):10-14
在美国宪法解释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被学者们所称的“麦迪逊之两难”问题,即民主多数统治的自由与少数自由权利之间始终处于一种似乎不可消解的张力之中。不同的学者和法官由于基于各自不同的民主与宪政原则,而在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解释方法与立场,主要分属两大宪法解释流派:原意主义和非原意主义。然而,认真考察和分析美国宪法与宪政原意与原则理想,则会得出“麦迪逊之两难”命题不过是一个假命题的结论,因为真正的民主自身包含着自由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230.
周国文 《现代法学》2005,27(5):148-155
《刑法》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也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对于前一个漏洞,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但后一个漏洞依然存在。我国在减刑制度的立法技术上缺乏对国外经验的比较借鉴;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率过低;对假释本质的“恩惠说”认识导致假释条文虚置化;惩罚哲学上长期偏重罪犯的监狱内改造而轻视、忽视非监禁刑改造等,既是漏洞出现的原因,也是漏洞不被发现的原因。面对有权解释的缺位,可以根据合理解释原则,对这一漏洞给出不明显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学理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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