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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民法和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刑法占有源自民法占有概念体系,但刑法学界往往强调其特殊性,忽视其同质性。在我国占有辅助人对物之占有,在民法或刑法中都不被认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具有特殊性,这使得占有辅助人的行为认定变得模糊不清。对等关系人的占有是简单的共同占有,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占有物,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被委托的封缄物中内容物属于委托人单独占有,没有受托人占有或共同占有之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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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威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5):98-103
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不是任何单一权力意志的安排,而是多元选择的产物。郡法院最初可以被当作国王用以平衡地方权势的制度装置。缺少有效的地方代理人制度,国王不得不依赖于一支巡游的司法大军来实现王国的治理,普通法的司法治理模式由此形成。作为一项司法设置,陪审制度不仅为中央司法权威的扩张提供了公信力的保障,而且也是后者得以稳健运行的制度平台。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通过组成陪审团参与到法律事务之中,不经意间,普通法的大厦便被如此牢固地坐落在了民间普遍认同的基石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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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十分重视普通公民对诉讼的参与 ,陪审制度即是诉讼参与原则的具体表现。本文从考察司法公正与群众参与的关系出发 ,分析了陪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 ,阐述了陪审制度及参与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贯彻实施的现状和不足 ,提出了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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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报(英文版)》2014,(22):46-47
正Dear Readers,Forum is a column that provides a space for varying perspectives o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We invite you to submit personal viewpoints on past and current topics(in either English or Chinese).zanjifang@bjreview.com Please provide your name and address along with your comment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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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运策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10(2):64-67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均有其基础性价值作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源。我们只有挖掘陪审制度的基础性价值,才能抵制住汹涌而至的对陪审制度的批评,才能找到陪审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理论基础。使裁判获得正当性,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陪审制度的基础性价值,也是我国进行陪审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理论基础。此项基础性价值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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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1):62-65,144
汉代的上请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议”之法。上请是指特定主体的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在履行特定上报批准程序后方能追究该特定行为主体刑事责任的制度。汉代上请适用的对象既有皇室宗亲、外戚、享有一定秩禄的官吏,也有老人、小孩,以及因亲情触犯法律的人;上请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不准越级上请。上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汉代的慎刑思想,同时也起到统一司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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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陪审员等不是中文固有词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这一组词汇的中文翻译和定型差不多纵贯整个十九世纪,历经中译名混乱的知识性介绍时期——中国知识精英向外寻求真理的中译名模仿时期——推进政制改革的中译名定型时期——《会审章程》和立宪修律中译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名等四个过程。陪审制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试图加以移植,可能借鉴了日本的某种经验,但陪审、陪审员作为一组中文译名并非经日本转手才进入中国,它们在中国的翻译和定型应主要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西法西制的努力和本土有识之士的推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