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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6):32-38
浙江德清人俞樾为清末中国著名的经学家、古文字学家,学界已对他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本文通过挖掘俞樾健在时日本对他的有关记载,来分析俞樾在当时的学术地位和历史意义,从而弥补前人研究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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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陈士矿作《折狱厄言》一书,其中多谈到裁判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做到"内心独立",主张裁判官应独立于自己的爱憎、好恶、喜怒哀乐、旨趣等各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心理因素,坐到"中"的境界。这一源自儒家"尚中"、"中庸"的思想,应合了今天司法独立原则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即法官的内心独立。但与此同时,中国传统法文化当中的"内心独立"观念又与当前中国法学语境中所言说的"内心独立"是有差别的,因为当前中国法学的司法独立理论是来源于西方的,因此将中国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学语境当中的"内心独立"思想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今天司法独立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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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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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辨认证据效力之构想——从佘祥林杀妻冤案说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佘祥林杀妻错案的酿成,源于对尸体之辨认错误。辨认的目的是为取证和查明案情。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辨认为侦 查措施,但辨认与某些法定侦查措施如言辞证据并无根本差异。辨认结果的证据效力与辨认主体、辨认客体、辨认过程密切相关 辨 认结论作为证据的使用条件必须要严格按照辨认的规则进行的,方法没有错误;辨认结果是科学可靠的;辨认的结果得到其他侦查 材料的印证。在立法上提出关于辨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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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剑明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3):124-129
杨吴和南唐国先后以扬州、金陵为都经略江南 ,社会发展取得了跳跃式成就 :以水稻为主、多种经营的农业新格局形成 ;以纺织、制盐、造船为主体 ,制茶、制瓷等全方位呼应的手工业发展模式初步成型 ;商业活动中的商品萌芽和“近代化”倾向 ,使江苏区域较早进入我国相对发达区域的序列 ,为我国经济与文化重心实质性南移以及江苏区域经济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南唐在江苏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应当得到重新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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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证推理相对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言是最具有创造性的推理,设证推理能产生新的思想,这在事实发现和法律发现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设证推理作为一种推理方法也在法院的事实认定活动中被运用,具体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有所反映。但是设证推理由于裁判者的错误判断和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容易造成不适当的使用,所以在进行事实认定活动时需要对设证推理的运用设置范围和规则,以求达到更好地追求事实真相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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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语堂与徐讦之间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他们既是同事又是朋友,还有长辈与晚辈之别,而且数十年如一日彼此友谊不衰。重要的是,二人互相都有赞美和批评,这为后人理解他们的思想提供了很好的参照系。另外,在人生道路、性格特点、文学观念、文化思想、审美情趣等多个方面,林语堂与徐讦关系密切而又区别明显。对此进行的细致梳理和比较研究,就具有个人和文学史的双重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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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杂志的思想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平社和《语丝》,该刊承载了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政治现象的观察与思考,具有明显的政治维度。《论语》坚守知识分子的独立身份和政治上的中间立场,将政治批评和幽默话语结合起来,获得了较大的自由批评空间。同时,它充分发挥自身作为公共论坛在汇聚意见、形成舆论上的优势,鼓动公众对各种政治问题展开讨论。《论语》在政治批评上的诸种努力,促进了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公共领域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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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隋唐五代买卖合同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岳纯之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2):61-64
买卖合同是隋唐五代时期最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有买卖双方的合意及符合法律,重要的还要求有第三人担保或见证以及制作成书面合同。隋唐五代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六项内容,即买卖标的条款、买卖事由条款、买卖事实条款、保证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当事人、保人乃至见人的签字画押。隋唐五代时期,合同一经成立,一般都能够得到履行,但违反合同的事情或履行中的其他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此,隋唐五代各朝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包括控制买卖当事人、约束买卖中介、严禁无端悔约、整顿官民买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