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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在我国现代历史上。“医疗事故”这一词汇经历了从新闻语言向卫生管理语言、卫生立法语言以及民事、刑事立法语言演变的过程。由于国情和社会制度的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长时间强势主导“医疗事故”事件的处理.也使“医疗事故”概念深深地植入于我国法官的思维之中.对法院民事审判理念产生了深刻地影响作用。因我国医学界、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界等对于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制度和观点分歧之大,超越了其他各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法学认识.以致形成了独特的医学法律观点——即“事故论”和“侵权论”。近年来随着民事法律思想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侵权法律概念的进一步认识.具有浓厚卫生行政色彩的“医疗事故”概念逐渐退出民事审判的舞台.侵权思想已经逐步回归,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和民事审判的进步。 相似文献
302.
徐正东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44-48
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谁主张,谁举证”阶段、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谁主张,谁举证”阶段过分强调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忽略了对病人权益的保护;举证责任倒置阶段虽平衡了患者举证难而医务人员举证易的矛盾,但忽略了治疗技术和方法的创新,“保守”医疗应运而生;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的权益均得到有效保护,但实际效果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相似文献
303.
鉴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疗诉讼专业性、医疗诉讼中证据偏在严重以及医疗界沉默共谋现象,有必要对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进行规制。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实物、病历资料的封存以及尸检等对于医疗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诉讼领域的要运用证明妨碍理论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304.
305.
鉴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疗诉讼专业性、医疗诉讼中证据偏在严重以及医疗界"沉默共谋"现象,有必要对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进行规制。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实物、病历资料的封存以及尸检等对于医疗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诉讼领域的要运用证明妨碍理论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306.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效率原则和合法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成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同时要设计既简便又实用的行政调解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从而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307.
韩国的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师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关系的核心内容,并成为医疗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韩国对于这一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从传统医疗模式向人道模式的转变,使得患者从医疗关系的客体转变为主体。这一转变不仅改变了患者的地位,更体现出法律的进步。然而,单纯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将会导致医师实施保守治疗,因此,平衡医师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08.
本文回顾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发展历程,分析了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认为在现阶段,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但并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相对的合法性,医学会应属准法定鉴定部门。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卫生部制定规章的方式使其尽快转正。尽管如此,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必然的证明力,其鉴定程序和鉴定书形式等亦应符合法律规定,而鉴定人署名并出庭接受质证是其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309.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310.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着医患双方的举证负担,是医患双方博弈的结果。《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以往举证责任双重倒置的规定,加重了患方的举证责任。本文从秩序、正义、效益三个价值维度审视《侵权责任法》下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变化和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