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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周荣华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16(3):42-44
由于青少年犯罪率的逐年上升和恶性案件的频发,法律界出现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但刑罚功能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社会对刑罚价值的期望和刑罚功能的认同。对犯罪尤其是未成年犯罪的控制是一项综合社会工程,刑罚并不是唯一手段。 相似文献
62.
谢冬慧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6):118-122
二战之后,英国进行了重大的刑法改革,刑罚制度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曾触动了当时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哈特,他陆续撰写文章,发表自己对刑罚制度及其理论的看法,最终汇编成《惩罚与责任》一书.可以说,该书是哈特刑罚思想的代表成果,它出版以后,反响很大.该书对刑罚的概念、目的及适用等问题作了重新阐释,的确是一部阐发哈特刑罚思想的名篇佳作. 相似文献
63.
孟庆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6):23-26
罚金刑可以划分为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四种适用方式。单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单位犯罪,但单处罚金刑也比较适宜用于轻微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自然人。必并制罚金刑表明不论其他主刑轻重都要判处罚金,甚至对“贫困犯”和未成年犯罪人都要判处罚金,此种做法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64.
杨会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6-78
与欺骗性的非法行医行为相比,自愿交易型非法行医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均小得多,而且其可罚的公众基础具有减弱性。因此,自愿交易型非法行医行为具有特殊性,应该单独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一个条款加以规定,并应坚持刑罚的谦抑性原则,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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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听证程序内容过于简略化、原则化,不易操作,需要加以完善。听证适用范围应扩大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较大数额罚款”需重新界定;听证申请权须延伸到所有利害关系人;听证告知制度要规定告知方式及告知书的内容;听证通知制度应规定将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作为听证通知的对象;应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享有质证权;尽快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应充实听证中证据制度的规定,丰富听证程序适用方式。条件成熟时可将听证制度专列于《行政程序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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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撤销的理由、目的和法律效果,撤销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生效但在成立时即存在瑕疵的行政许可事后被撤销;另一类是合法的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从事违法行为而被撤销。撤销许可很有可能构成一种行政处罚,但并非所有的撤销许可都是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而骗取许可登记为由撤销许可,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该撤销许可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在撤销许可前出具的、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司法鉴定文书的效力。 相似文献
67.
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中规定定量因素不是我国首创,各国根据国情的不同,对轻微反社会行为或者交司法机关以诉讼方式处理,或者交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不同国家选择不同路径,既是其主观考量的结果,也有客观情势使其不得不然的因素。我国刑法中定量因素的存在有其充分理由;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制度虽然有待于完善,但这不是否定刑法中的定量因素的理由。对刑法明文规定的和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定量因素应在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中进行形式判断,对综合性的定量因素应当在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中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行为予以剔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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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后果并列与分别规定之利弊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法中 ,经常有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并列作为某种法定刑适用对象的情况。这样的立法规定是不合理的。其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 :虽然在无穷的犯罪具体损害形态与有限的几种刑罚之间对应靠的是社会价值的调整 ,但在现代社会凸显人之生命价值的观念下 ,人的生命无论如何也难于与财产损失相对等 ;将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相并列作为适用死刑与自由刑相并列之法定刑的依据 ,具有实质的不合理性。因此 ,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不能适用相同的法定刑 ,而应分别规定。为了使这样的分别规定具有合理性 ,在法定刑之不同罪刑阶段之间应该采用交叉式而不是衔接式。 相似文献
69.
无期徒刑取代死刑是刑罚轻缓化、人道化的必然结果。其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立以自由刑和自由刑替化措施为中心的刑罚结构,明确无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规定合理而必须的“关押期”;减少和避免司法错误;配合刑罚,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劳动制度和加强文化知识、技术技能教育;对被假释罪犯加强监管、落实帮教。 相似文献
70.
魏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139-141
近年来,恢复性司法运动在西方如火如荼地进行。受到恢复性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一些学者希望引进该理念以服务于我国司法。尽管恢复性司法观念具有诸多优势,但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能否适应中国的法治环境、会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诸多问题都使学者对恢复性司法产生"水土不服"的质疑。恢复性司法与中国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相比,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若干方面都具有本土化的可能性,并能够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