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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曾文科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37-46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刑事诉讼体系下,被告人才是阅卷权的主体,而且被告人应当有权自行行使阅卷权。在具体案件中,仅靠辩护律师并不能起到最好的辩护效果,需要被告人予以配合,而被告人配合的前提是能够亲自阅卷。辩护制度要基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建立,而非国家与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基于特殊信赖,赋予辩护律师较之被告人与其他辩护人更大的阅卷权,并非源自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告人在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即应享有阅卷权,但这也只是一个保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2.
133.
加强警械装备的配备与使用有效预防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小平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1):32-34
民警在执勤时没有得到足够的装备保障是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从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强警械装备的配备和规范警械装备的使用,进一步提高警械装备的科技含量以及加强操作技能的培训等七个方面入手,有效预防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4.
陈以定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4):92-96
在中央与香港特区的权界中,中央掌管国家政权,权力范围包括香港的外交权、防务权、缮本_法》的解释权、《基本法》的修改权、任免行政长官与主要官员的权力和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的权力;香港特区行使地区治权,权力范围包括广泛的立法权、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掌管的国家政权和香港特区行使的地区治权之间存有层次之分和范围之别。 相似文献
135.
目的:提取、分离和鉴定三七中人参炔醇.方法:采用超临界CO2萃取三七脂溶性成分,硅胶柱层析、制备薄层分离,并通过波谱技术(UV、IR、MS、1HNMR、13CNMR)分析鉴定人参炔醇化学结构.结果:从三七中分离并鉴定了人参炔醇成分,得率为0.077%.结论:应用超临界CO2萃取三七中脂溶性成分并分离其中的人参炔醇,得率较高. 相似文献
136.
论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合法性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上的“合法性原则”要求一个法庭必须“依法成立”。法庭只有“依法成立”,才有资格进行审理、并在确定被告有罪时对其进行定罪。刑法上这个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国际刑事法庭。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为了惩治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已成立了不少国际刑事法庭。尽管这些国际刑事法庭的宗旨和目的相同,但它们的成立方式却各不相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是塞拉利昂政府与联合国通过签订协议而成立。虽然,成立方式可以不一样,但都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在实践中是如何论证和裁决关于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合法性”原则的法理问题。 相似文献
137.
论参与性旅游活动的模式和特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建宏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6):61-63
人们的旅游行为开始朝着多元化发展,各种带有特殊文化意义的专项旅游项目应运而生。参与性旅游活动让游人不仅能欣赏和感受旅游资源,而且通过自身的参与获得了心理上多层次需要的满足。 相似文献
138.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一直是我国公安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无论在管理范围,还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治安管理模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和更高的要求,治安管理部门应适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和建立特种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39.
高校、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在企业中实习或兼职,其性质属青年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活动,对我国社会后备劳动力的培养及帮助学生从学校过渡到职场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实习学生的劳动技能、工作经验、服务期限等虽有异于企业内的普通劳动者,但其身份仍应认定属企业的特殊劳动者。在实习或兼职时受到人身伤害事故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纳入我国工伤保险体系予以保障。人身伤害事故商业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作为学生实习或兼职时人身伤害赔偿的重要补充手段。 相似文献
140.
Michael T. Cahill 《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2009,3(1):79-95
Criminalizing arson is both easy and hard. On the substantive merits, the conduct of damaging property by fire uncontroversially
warrants criminal sanction. Indeed, punishment for such conduct is overdetermined, as the conduct threatens multiple harms
of concern to the criminal law: both damage to property and injury to people. Yet the same multiplicity of harms or threats
that makes it easy to criminalize “arson” (in the sense of deciding to proscribe the underlying behavior) also makes it hard
to criminalize “arson” (in the sense of formulating the offense(s) that will address that behavior). This article asks whether
adopting one or more arson offenses is the best way for criminal law to address the conduct in question, or whether that conduct
is more properly conceptualized, criminalized, and punished as multiple distinct offenses.
相似文献
Michael T. CahillEma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