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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of care technology under liability law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It is well known that strict liability and negligence induce pareto optimal care in a most restrictive model of unilateral accidents. The paper at hand extends this traditional theorem from its static context to an intertemporal setting where tort law induces progress in care technology. This model provides a methodological framework for a general analysis of the dynamic incentives generated by alternative liability rules. One of the many possible extensions of the basic model is to allow for incomplete information. Particularly, we drop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authority setting the due care standard under negligence is able to assess technical progress ex ante. It is shown that the dynamic incentives of the negligence rule are distorted compared to strict liability in this modified framework.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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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现代资本企业的公司,不断地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和更多的市场占有份额,这是公司不断进行转投资的重要原因。转投资是公司加速资本扩张的重要手段,是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制约了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自主发展和自由竞争,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本文粗浅地分析了转投资限制性条款的立法缺陷及不足,以期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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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现琴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4):62-66
破产免责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各国的破产免责制度均是针对自然人而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在这种立法体例下,自然不存在破产免责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破产免责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分析了经济法律责任研究的三种思路,提出了经济法律责任相对独立于传统部门法法律责任的观点,阐述了经济法律责任独立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解释,学术界作过反复探讨,但都没有给出无懈可击的论证.我们主张环境责任"原罪"说,即任何环境行为都负有妨碍环境的"原罪",环境侵权是由环境行为引发的对有归属利益的危害.环境侵权行为人只是环境行为人中的一部分,只有他们才成为环境侵权的受控者. 相似文献
7.
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YIN Zhi-qiang 《政法论坛》2007,(5)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包括惩罚和预防功能,甚至有很多人主张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引入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但是,在现代社会,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应是填补损害,传统侵权法中的预防功能已经成为填补损害的反射作用,惩罚功能在侵权法中已消失。 相似文献
8.
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个伦理课题,有着深厚的伦理价值:内含主权在民和平等正义的价值理念,内含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能克服经济人"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一致性,是政府实现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 相似文献
9.
美国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D&O责任保险始创于20世纪30年代,历经了七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完备、最复杂和最有影响力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D&O责任保险发展了近5年,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却存在较多的问题与争议。因此,分析和研究美国的D&O责任保险制度可以给我们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10.
曲宗洪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的共同担保。债权人首先实现哪种但保方式 ,应当区分担保的方式 ,由债权人做出选择。抵押是“物的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 ,这决定了在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 ,抵押人不享有代位权 ,保证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相反 ,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保证人享有代位权 ,抵押权不能自然消灭。因此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保证人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抵押人则不能以之抗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