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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作为刑法错误论中最为重要的错误类别,在刑法理论上有特殊地位。解决好事实错误问题,进而深入到整个错误论领域中进行研究,无论对于学术还是实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2.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历经百年而方兴未艾。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缘起入手,通过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界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采用侵权责任说,是对独立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性质所进行的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53.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当事人和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主要有物权变动的模式、登记制度、登记行为的性质等。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契机,协调好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的关系;以《物权法》的登记分类为基础,分清不同的登记错误,明确当事人责任和登记机构责任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54.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规制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玮敏 《行政与法》2008,(4):114-116
在追究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规制方式: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制;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监督以及跨国公司的自律。但这些途径尚不足以成为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有效保障.因而必须采取措施强化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的规制。  相似文献   
55.
赵吟 《政治与法律》2021,(2):92-107
开放银行模式下,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对象和内容两方面的特殊性,个人客户的知情权保障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信息过载的双重困境。我国有关开放银行的规范将视线聚焦于技术标准,涉及信息披露之核心操作环节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实践中,各家银行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必要对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系统构建,这需要结合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在数据共享不同阶段承担的不同角色,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予以明确,并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各类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分别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56.
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技发展对现代刑事责任制度带来的一项重大挑战。面对生命科技犯罪的挑战,刑法应当设置生命科技犯罪并为其配设专门的刑事责任制度。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当以风险预防为基本理念,并遵循犯罪经济分析的原理,并应当在追求罪名及责任具体化和明确化的同时,尽可能保留一定的限度和弹性,以便及时将那些新出现而尚未为刑法犯罪化的生命科技犯罪纳入刑法的规制视野。  相似文献   
57.
The Co-Reach Workshop on ISP Liability on December 7, 2010 was organised by the Co-Reach IPR in New Media at the Herbert Smith Conference Center in London. The policy-making workshop was co-hosted by 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 as part of its aim to position itself at the forefront of policy discussion drawing upon the high quality scholarly contributions to the journal from leading experts around the world.  相似文献   
58.
肖柳珍 《证据科学》2011,19(3):290-298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59.
在法学领域,公平就是正义,衡平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公平责任从根本上讲是出于对个案正义的追求,是衡平这种法律适用方法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表现;公平责任立足于矫正正义,且充分体现了矫正正义,是沟通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桥梁,其主要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公平责任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60.
依立法者原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系规定被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且排除责任能力制度的引入。但此种规定过于偏惠受害人,对被监护人不公,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同法第33条发生评价上矛盾,与比较法上认识不合,实为法政策上失误。故应采客观解释,认为该款仅规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被监护人责任之构成,则应适用第6条第1款之一般过错责任。至于责任能力制度之阙如,可以过错概念之操作暂时弥补其不足。监护人责任之基础,在于监护义务之违反,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监护人责任之构成适用第32条第1款之无过错责任,悖于立法目的,且与同法第9条第2款发生评价上之矛盾,自立法论而言,以改采过错推定为宜。解释论上,只能充分利用同条第1款后段之责任减轻规范,扩张监护人之责任阻却事由,对"行为人致人损害"要件作严格认定(尤其是要求行为人须具备客观过错),稍作弥补。此外,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可能依特定要件,向受害人承担同法第24条之公平责任。在对受害人之关系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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