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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享有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法定权利,但村委会选举实践中村民选举权利常常受到各种主体的非法侵害,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选举诉讼救济机制的缺位。我国现行法律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应尽快将诉讼机制引入到村委会选举中,加强对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从韶关市村委会的构成看农村妇女政治参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赵倩倩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15(3):15-17
对韶关市村委会构成的抽样调查表明 :村委会构成中妇女比例小且处于配角地位 ,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意识弱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无明显因果关系 ;妇女的传统角色定位、指派荐举方式、文化素质、农户独立耕作制度是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障碍。应通过鼓励、政策倾斜及妇联组织介入提高妇女在村委会中的比例 ,调动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热情 相似文献
3.
马宝成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4):15-18
提升乡村治理的制度绩效是一项涉及到理念、制度和结构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改变传统的对立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先进的"强国家-强社会"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理念来指导乡村治理;改进和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省级地方法规、各级地方性执法规定以及村级规约,提高相关制度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优化乡村治理的结构,主要着眼点在于规范两委关系、乡村关系,提高村委会选举的质量,拓展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等. 相似文献
4.
从历史渊源考察看,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经历了"实践——虚置——实践"的循环型发展过程。当前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作为一项司法改革内容被提上实践日程,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下检、法两家对自身定位重新反思后做出的理性选择。该制度承载着强化审判活动监督、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重要价值,这也是该项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化制度建设,有必要对列席的人员范围、案件类型、列席人员的权利义务、列席程序启动予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5.
张艳娥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6):66-69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权益问题,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应成为维护乡村社会权益的组织依托;当前在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中,乡村自治性组织的维权性功能存在着缺位、错位和异化的现象,这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着力构建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根本的乡村治理新机制,推进乡村自治组织的社会性复归;通过政治环境的发展、制度机制的重构、文化观念的培育,挖掘和塑造村民自治性组织作为村民群众维权性组织的组织资源和实践能力。 相似文献
6.
乔书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1):93-98
权力制约论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直接理论依据,司法实践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现实基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内在动力.对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反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程序设计与程序运作的反思,二是对影响程序设计与运作的观念反思.在改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程序时,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改造,更需要观念层面的转变与更新.应当深化审委会制度的司法性,有限度引入被告人权利机制,实现审委会程序的诉讼化;明确法律监督的合理界限,建立法律监督的诉讼机制,确保审判权的正常有效行使;确立事后补救措施,旨在为被告人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7.
王兆铮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1,3(1):3-7
两个根本性转变 ,是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 ,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提出的历史性要求。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 ,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 ,既适度地加快转变进程 ,又努力尽量减少转变进程中带来的损失和不必要的代价。 相似文献
8.
关于村民委员会职能问题的调查与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秀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3(5):15-18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主要载体 ,其职能主要是代表村民实行自治 ,其次是协助乡镇政府开展行政工作 ,自治职能应远较协助行政职能重要。但在不少农村地区 ,村民委员会的职能重心在很大程度上偏移了 ,协助行政的职能过度膨胀 ,而自治职能却被忽视 ,村民自治成了有名无实的空架子。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 ,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必须打破传统角色影响 ,改革现实体制 ,才能使村民委员会成为真正的自治组织。 相似文献
9.
李静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32(1):59-61
当前,村民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由于受到利益、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和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村民作用并未能充分发挥。因此,要努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配套规章制度,从而为村民作用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10.
王建军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32(3):63-65
富人贿选是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富人贿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压制了农村的民主萌芽,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剧了农村社会矛盾,造成了村民“政治冷漠”。结合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实践,要想使富人贿选现象得到有效的抑制,一要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二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三要规范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四要加强对选举的指导和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