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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理性化的行政许可范围的设定,应当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为目标,从克服市民社会不自足性出发,充分尊重市民社会的独立性,确立公共利益优位的理念,以私权保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我国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范围设定制度正是契合了上述基本要求,对中国此后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12.
结合一起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案,论述作为货方对提单背面约定管辖权条款法律效力的理解,提出法院在处理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纠纷案件时,应遵循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原则,充分考虑到管辖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维护中国的国家司法权。  相似文献   
113.
退赃能够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悔罪表现,能够限制刑罚的适用,在适用刑罚时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这种限制力表现在理论层面、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在运用退赃限制刑罚适用时应当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退赃行为,对之分别适用不同的刑罚,并且充分考量退赃的外围因素。  相似文献   
114.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由于立法缺陷、行政检察法律体系发展迟缓以及主观方面的认识偏差等原因,导致其在实践中一直被束缚在对行政生效裁判的审查抗诉之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迟迟得不到全面发展.结合检察机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从探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然意义出发,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对象、范围以及方式等提出几点建议和展望,以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能够突破现有制度的藩篱,建立符合其自身规律和要求的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115.
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从引入中国以来就备受争议,文章认为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适用规范,是一种集单边法律适用规范和公共秩序规范为一体,又有别于单边法律适用规范和公共秩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  相似文献   
116.
杨瑞 《河北法学》2011,29(12):153-157
在民事审级中,有关裁判范围的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对上诉审裁判范围的制约上,这一制约机制主要通过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发挥作用。从域外来看,各国和有关地区均在理论或司法实践上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该原则的内涵。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则未能对判决结果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也未体现该原则的精神实质,配套的制度建设更是极为缺乏,从而使得我国上诉审裁判范围处于制约失控的状态。  相似文献   
117.
学界对习惯的界定有两个落脚点,即“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对“习惯法”也存在“社会认同”与“国家认可”这两种进路的界定。着眼于“行为模式”所界定的“习惯”实为“惯例”;着眼于“行为规范”所界定的“习惯”与“社会认同”进路界定的习惯法是同一的,可称为“习惯”。而国家通过司法吸收习惯,就形成以判例形式存在的习惯规范,可称为“习惯法”;而国家通过立法以指引性规范赋予习惯以法律效力,即“准用习惯”。  相似文献   
118.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在各国和地区并无明文规定,但由于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以及强大的生命力,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承认。文章从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属性入手,通过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实体法律适用、具体类型的研究,进一步探讨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中诉权保障和诉讼裁判,以期为司法实践应用提供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119.
在对《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作简要比较的基础上,概括论述《鹿特丹规则》的五个特点:扩展了公约适用范围;规范了电子运输记录;明确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处理了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的货物交付问题;完善了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呼吁中国目前不要加入《鹿特丹规则》,主张吸取《鹿特丹规则》中切合实际的规定,对《海牙-维斯比规则》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20.
Traditionally,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erritorial scope of the statutory rights conferred by employment legislation forming part of English law has been regarded as an issue entirely disconnected from the choice‐of‐law process. Indeed, this view formed the basis of the key decision addressing the problem of territoriality, Lawson v Serco, decided by the House of Lords in 2006. After presenting the current state of the law with regard to the territorial scope of employment legislation, this article takes a critical look at Lawson v Serco. It is argued that the ‘European’ choice‐of‐law rules must have a greater importance for determining the territorial scope of employment legislation and, consequently, that the approach pursued in Lawson v Serco is no longer correct, if it ever was, and should not be followed in the futur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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