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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郑金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0-92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间时有对抗时有合作,争讼性与非争讼性交替出现,法院应分别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处理不同阶段的破产事务.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且发生争议的事项,应以诉讼法理为主导设计相应的处理程序,以增强破产案件处理的正当性;所涉事项并无争议,或不涉及当事人实质性利益的,则应以非讼程序为主导,以达到经济、迅速地处理破产案件的目的.这种诉讼性与非讼性交替出现表现了破产程序的复合型程序性质. 相似文献
4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 ,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 ,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的改革 ,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行为 ,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以及债权人权益显得十分重要。从一则国有企业宣告破产案件出发 ,探讨了破产财产的租赁、职工权益保护问题 ,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3.
新破产法草案把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不仅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而且还包括了商自然人。但仅仅有了立法上的确认还不够,要使商自然人破产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应对它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分析探讨。未雨绸缪地考察和探讨商自然人破产的具体适用对象及可行性,无疑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相似文献
44.
遴选国家级鉴定机构是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一项严肃的工作。遴选应当坚持依法进行、中立公认和合理布局原则。遴选委员会在坚持遴选基础性条件和确认标准的前提下,应当经过推荐、考评、确认和公告等程序进行,旨在使被遴选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权威性。 相似文献
45.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是破产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与企业市场退出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尚缺乏足够的社会保障,为此研究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中国现代法制人道关怀、救助社会弱者为出发点,对政策性破产中劳动债权的破产优先权、一般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及劳动债权的参与权等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6.
钟孝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6):65-68
以支持起诉、监督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表现形式的非公诉方式是检察机关以非公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的适当方式,它既有现实需要的必要性,又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在确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时,一定要把握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基本原则,在参与方式上注意其自身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相似文献
47.
陈奎棠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6):96-99
速审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在我国存在适用的法律空间。然而,我国诉讼拖延问题严重,且当被追诉人遭受诉讼拖延时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因此在我国确立被追诉人速审权尤为必要。我国可以在法律上明确赋予被追诉人速审权,并规定相关的制度来保障速审权的实现。迅速审判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摒弃一切不必要和不正当的耽搁,但同时也并不意味着为求速而草率从事,甚至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而从速。 相似文献
48.
预告登记之债权与我国传统破产法中的各项权利有本质不同,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障和实现具有特殊的规则: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预告登记排除个别清偿无效原则、管理人选择权的适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预告登记后债权受营业保护的限制,对债权的分类而言,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应当单列,它具有特定的债权调整方法;在破产和解阶段,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登记义务人之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破产清算阶段,预告登记后的债权与一般债权和别除权的顺位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49.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定弊端,如适用随意性较大,指定侦查管辖于法无据,公、检、法在指定管辖上不能有效衔接,公民的管辖异议权与指定管辖申请权不受尊重等。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特有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结构,以及司法权集体行使的特殊形式有关。改革完善该制度,在模式设定上,仍应以审判为基点,同时明确侦查阶段的指定管辖并允许检察机关监督。审判中的指定管辖应由检察机关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程序法定原则,慎重适用指定管辖;坚持管辖便利原则,指定地点应当方便办案。在制度完善方面,需要明确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定管辖的相关主体、考量因素及决定程序;合理设置指定管辖的具体程序,确认公民的管辖异议权与管辖申请权并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50.
采用仲裁模式处理矛盾突出又没有太多经济效益的医患纠纷初期,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的参与并在财力上对仲裁机构予以支持,但长久如此既不利于仲裁模式处理医患纠纷的推广,也不利于仲裁的公正性及仲裁员回避制度的有效落实。如何不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通过裁决纠纷本身获得合理的报酬维持运行是亟待破解的难题。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医患纠纷仲裁模式若能与正在推行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有效的整合,可能是解决仲裁长期运转费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这种审理与理赔模式的整合,实际上涉及到医患纠纷仲裁是否存在第三人、承保方能否成为仲裁第三人的问题。本文以深圳市医患纠纷仲裁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