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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姝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5)
当不存在侵权人、侵权人未被抓获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时,见义勇为受益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法律适用上面临无因管理与公平责任的双重选择。但是当受益人没有受益或者受益较小时,若适用无因管理,则受益人将承担过大的民事责任;当见义勇为的损害远大于受益人的受益时,若选择公平责任,则见义勇为者将得不到足够的损失补偿。因此提出受益人应当采取广义,承担全面赔偿的责任,其中具体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胡朝晖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3):64-67
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对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平衡各方利益和维护流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撤销权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情况,然后就撤销权的行使及其与债的其他保障制度的区别作出了论述。 相似文献
13.
刘俊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48-51
自从私分国有资产罪设立以来,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和共同贪污行为就成为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道棘手的难题。在众多的区分标准中,以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受益主体多寡作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和共同贪污行为的标准成为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并在司法实务工作中被普遍接受。然而,以私分行为之受益主体多寡作为区分标准从逻辑和法理上均不可行,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实行新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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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人否认说中的受益人主体说,学者往往仅止于简介其内容,而未能抓住其精神实质。然而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说明了受益人主体说以个人为本,深刻地揭示了法人制度中个人的主体性及其权利的源发性,从而寄托着深厚的人文精神。尤其是针对我国目前进行的民法典制定与公司法修改工作,该说对我们有着特别深刻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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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死亡保险金在无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该规定混淆了死亡保险金与遗产,受益权与继承权,以及保险关系与继承关系.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42条第1款应当按照保险金的本来属性进行修改.保险法应当建立法定受益人制度,以解决无指定受益人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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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 ,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只有被保险人才能根据自身利益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来实现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理念 ,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 ,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 ,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 ,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规则应据此作出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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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日本对施行84年之久的《信托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受托人的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以及信托利用的形态等三个方面。修改后的日本《信托法》确立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共同规则;扩大了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增加了大量任意性规范;增强了法律用语的科学性和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国《信托法》宜借鉴日本《信托法》的此次修改,在立法观念上加以更新,并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增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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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之给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具有决定作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不能简单适用我国现行继承法上的死亡确定规则。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此无明文规定。本文针对此问题,讨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先后时的死亡推定规则及其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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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包括 :将信托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 ,将登记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 ,将委托人的三项重要权利规定为其以自己的行为干预信托的权利 ,为委托人增设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 ,为受托人增设对信托的保密义务 ,将受益人不确定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 ,将信托监察人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