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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属于一般债权让与。在供应商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美国破产法和《统一商法典》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调整值得我国破产法借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应收账款一般不应作为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不应享有对保理合同的撤销权,保理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对该等权利清偿顺序的确定需要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的适当公示程序,并应当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立一般与例外以及对例外进行限定的完整制度。 相似文献
502.
“宅基地换房”——天津户籍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的城镇化已成为不可逆转之势。全国各地农村在推进小城镇建设中模式各异,天津市正在探索一条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的新路子,而户籍制度作为城乡二元结构的突出表现形式已面临着全面改革的阶段。本文综合考察了天津市各示范镇认为,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是天津户籍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503.
刘道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1):123-130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体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中国本土“固有”特点,实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从政策性调整向法律性调整的转变。但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尚存在一些体系局限。对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功能的立法回避导致了立法理论基础认识的不统一,并在实践环节引起争议。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准所有权,具有私权特性,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在《物权法》确立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双轨制条件下,鉴于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未进行全面登记之现实,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504.
李静怡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4)
域名以其识别性、排他性和有价性特点,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与商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域名保护的独立地位尚未确定,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也远远不能满足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随着技术上可以直接以中文进行域名注册以及".中国"成为新的顶级域名,域名保护中的部分问题得到解决,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和争端。在实践操作层面,联合登记查询体系和注册公示异议制度和域名申请竞价制度对问题的解决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05.
马驰骋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3):96-99
行政强制执行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保障行政决定的履行为目的,是实现行政权力的保障制度,对于保证行政决定义务内容和行政目标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现状和弊端,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统一来行使;设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再加上司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以此来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有序实现。 相似文献
506.
时亮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10,28(4):61-64
学籍管理是做好电子注册的基础,电子注册则是加强学籍管理的有效手段。文章论述了我国成人高校实行电子注册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了电子注册的对象和内容、与学籍管理的内在关系,以及目前使用的电子注册管理系统。初步探讨了电子注册制度对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所起的促进和监督作用,以及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507.
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 总被引:66,自引:1,他引:65
我国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 ,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 ;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 ,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 ;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相似文献
508.
略论“鉴定留置”——由邓玉姣案说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非常典型地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鉴定留置"制度缺位的严重问题。精神病鉴定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失,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提升到我国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首先,应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是需要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并明确限定鉴定留置的范围。其次,对于鉴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在决定适用此措施之前必须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同时,鉴定留置措施只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指控人。再次,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羁押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509.
王继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3):107-110
刑事强制措施的价值在于:它既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免受国家权力任意侵害的有力武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比羁押性强制措施更符合这一价值体系的要求。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重建面临宪法方面的障碍,应在现有宪政体制下完善我国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制度。 相似文献
510.
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21-130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