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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韩玲 《行政与法》2012,(7):99-102
《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了重大修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反黑三罪")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进行了立法完善,这对于加大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力度,完善刑罚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2.
当前,新疆正处在经济大发展时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而日益严重的新疆青少年犯罪问题对新疆经济的发展影响巨大。新疆青少年犯罪增多的外部原因有:经济原因、文化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制度原因。要预防新疆青少年违法犯罪,就必须加大经济发展力度,加强内在的自我控制力度和外在控制。  相似文献   
103.
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将多次行政处罚后再实施违法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说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模式是合理的,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但为了防止刑事制裁范围的肆意扩大,应从违法主体、违法程序及违法次数上对"非法行医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入罪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04.
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解决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失衡与紊乱的关键在于:在制度执行上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机制刑法平等保护,在规范适用上实现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分散与均衡。  相似文献   
105.
裴苍龄 《河北法学》2012,30(6):32-33,34,35,36,37,38,39,40,41,42
证据是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什么能当此重任?惟有事实.证据是事实,事实不存在非法、合法的问题.事实是客观的,既不受法律调整,也不受法律制约,因而证据也没有合法性.证据不能排除.排除证据的实质是法官睁着眼睛不认事实,排除证据的法官把自己和事实的位置摆错了,这是一项根本性的错误.非法获取人证是司法警察通过刑讯逼供和指名问供这样两重罪行实现的,因而它不是程序,而是程序中的实体.  相似文献   
106.
现场分析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判明事件性质,是犯罪案件还是其他事件。有些现场不难判明事件性质,而有些现场想要判明事件性质却颇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现场分析应将事件性质问题作为重要议题。文章从分析事件性质、分析假案、分析案件性质三个方面对事件性质进行了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107.
商业贿赂犯罪的动态特征与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并未得到切实有效地根治,作为一种具有动态意义的新型经济犯罪活动,其触角逐步伸入其他行业和领域,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其动态变化特征主要有: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隐蔽,侦查难度加大;行业特点明显,发案部门集中,窝案串案突出;案件数目上升,涉案金额加大,大要案比例高;职务犯罪突出,主体特征明显,顶风作案严重。其发展趋势表现为:犯罪领域扩展,防控精度下降;作案手法翻新,查处难度加大;组织程度提高,期货特征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危害程度加剧。各地应根据本地商贿犯罪现实情形与发展态势,建立健全惩防商贿犯罪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08.
社会化和犯罪化是抑制乃至剥夺个人自然权利的过程,要使惩罚犯罪具有合理性,必须使个人的自然权利兑换成社会权利;只有社会权利能够给个人带来较自然权利更多的利益,改变个人的生存结构,令其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框架下才具有合理性。在惩罚犯罪时,必须考虑犯罪乃个人自然权利体现的基本事实;而量定责任时,也需考虑自然权利兑换社会权利不能的情形,适度对自然权利所代表的竞争优势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109.
刘宪权  张巍 《法学杂志》2012,33(4):79-8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110.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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