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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于对按份共有分割请求权的整体思考,理论和实务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共有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分割协议的性质、分割协议达成与否对诉讼分割的影响、分割协议上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诉讼分割中的拍变卖分割方法、分割请求权的代位行使,分割请求权所受限制登记和动产查封的限制,分割请求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即分割效力的发生、法定抵押权的设立、对共有物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相似文献
52.
马永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1)
刑事和解协议是刑事和解制度化路径中的关键点,因其具有契约和司法文书的双重属性,其要素和格式必须完备规范,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和实现途径也具有不同于普通契约和司法文书的特点,其无效后的处理应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相似文献
53.
鲁少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中心"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对于视为外国国民投资者管辖权问题,《公约》规定的较为模糊和弹性,近年来,"中心"做扩大解释,导致与此相关的仲裁实践中出现扩张性管辖案例,直接挑战"中心"现有的运行机制,这种扩展性管辖在南美等一些国家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极大负面效应。深入剖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4.
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通常存在于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中。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出租人通常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出租人为了使其根据提单对货物运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尽可能的与租船合同一致,常常在提单中订入援引租船合同某些规定的条款,称为"并入条款"。而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正是通过并入条款而成为提单中的一部分。并入条款根据措辞的不同分为一般并入条款和特别并入条款,各国对并入条款的要求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55.
对于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仲裁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1994年《仲裁法》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台湾“仲裁法”则将可仲裁事项界定为依法可以和解的争议。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的差异,表明了两岸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了两岸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台湾“仲裁法”对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更准确地反映了适宜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更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因而值得祖国大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56.
“TRIPS-递增”协定是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送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法律形态。此类协定可能影响发展中国家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缩减这些国家利用WTO/TRIPS框架下的变通性规定促进其发展的自由选择空间。但是,在WIPO公约体系和WTO法律框架下,“TRIPS-递增”协定具有其存在的制度空间和正当理由。因此,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根据一般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认识和处理“TRIPS-递增”协定与WTO框架公约和WTO/TRIPS协议的关系,另一方面要通过联合抵制或“体制转向”阻止“TRIPS-递增”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扩张。 相似文献
57.
相对独立论认为,仲裁协议应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区分,对于基础合同自始无效或根本不存在的情形,仲裁协议亦应相应无效。绝对独立论认为,在独立性或可分性的适用上,无须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即使基础合同自始无效或根本不存在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绝对独立论乃是今后的趋势。 相似文献
58.
赵明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3(2):60-63
在美国ADR中有两种仲裁形式一种是历史悠久的传统型仲裁,另一种是近年来兴起的法院附设强制仲裁.同样名为仲裁,是因为后者具有前者固有的一些特征.但是由于适用前提和裁决效力等方面的不同,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同的特点及产生背景使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我国现有的仲裁属于传统仲裁.在我国,借鉴美国ADR的经验创设法院附设强制仲裁,将有助于缓解法院压力,充分利用现有仲裁资源. 相似文献
59.
岳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4):40-43
证据资料的调查收集是证据制度乃至整个仲裁机制运行的基础。证据来源有两种,一种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当事人提供;另一种是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取证为主,仲裁庭查证为辅的取证模式需要具体的程序保障,合理界定二者证据调查的范围和权限对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相似文献
60.
万福良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4):90-94
协议管辖制度已发展成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放宽管辖协议形式要件;拓展协议管辖适用范围;淡化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在立法和理论上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为顺应国际潮流,中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之立法和理论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