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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的代表模式是合作医疗制度。新形式下,该制度面临诸多困境。要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资金、认识与操作等方面的障碍。基本对策是:加强并规范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构中的职能;在制度设计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组织在农村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252.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关系主体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解析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的立法体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问题。认为我国应采取“德国式”的立法模式,即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与执行业务机构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并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可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以及我国自然人及私营企业是否可成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253.
梁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5(5):84-88
可保利益是保险法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但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界长期将它混同于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对可保利益的规定不仅内涵模糊,而且外延褊狭。应当将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界定为经济利益,同时予以适当限制;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则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天然的情感利益,另一部分是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25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中是关系责任认定和赔偿额度的关键证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1件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收费不规范、不公开、价格虚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高昂鉴定费已经成为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法院委托鉴定的难题。为破解该困境,环保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尽快从厘清鉴定费的性质入手,合理确立鉴定费负担原则,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资金保障机制,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真正成为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的助推器。 相似文献
255.
团体人身险中受益人的指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沛佩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
团体人身险以团体之优势给其成员提供保障与福利,作为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险种,我国保险法并未对其进行区别于一般保险的规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指定其自身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抚恤金和丧葬费交给家属从而转移经营风险的做法比比皆是。为此有必要明确团体人身险的员工福利属性,将受益人的指定权回归到被保险人手中,并通过建立多层次保险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的运营和职工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56.
在美国,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基础却恶意地拒赔或拖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时,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规制。该责任是以合同中当事人应善意而公平交易的默示约定为基础的,它于合同之外而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恶意侵权责任最早见诸于第三方保险之中,其后扩展到第一方保险,表现为保险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保险人之上而拒绝赔付保险索赔或者拒绝与第三方原告进行和解,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上,恶意侵权责任包括保险金、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尽管还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可,但是保险人的恶意侵权责任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我国实践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57.
258.
Deborah Mabbett 《Regulation & Governance》2014,8(2):186-202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ban sex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has shown the potential reach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ifferent positions taken by participants in the policy process leading up to the decision, in order to reveal the potential and limitations of non‐discrimination as the basis for market‐regulatory social policy. It is shown that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initial support for prohibiting insurance discrimination faltered with the realization that the measure would have little efficacy as a distributive social policy. It was left to the Court to assert that non‐discrimination rights are constitutive for European markets, regardless of their functional and instrumental limitations. The Court's focus was on the market‐integrative potential of rights as sources of norms for the conduct of insurance relationships. It is argued that this form of constitutive regulation is distinct from distributive social policy as it does not require that outcomes are egalitarian, but, rather, that the processes governing market relations should respect fundamental rights. 相似文献
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2条第2款是一个对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范围的限制。根据该条款,在保险人没有做出询问的情况下,对于保险人知道或者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承保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做出承保决定的人对有关情况的知情应该归属于公司。公众知晓的情况,保险人通常承保的保险标的之一般属性,或通常承保的贸易之一般实务或贸易限制或通常可能发生的状况等,属于保险人应当知道的情况。 相似文献
260.
论社会保险服务及其公平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Fu Zhiming Professor Director of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Technology Liu Yupu Senior Economic Manager Associate Supervisor of Social Insurance Division of Yantai city Yantai 《中国行政管理》2008,(12)
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对社会保险的性质进行反思,认为社会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是国家向劳动者提供的分担相关风险的公共服务,不仅应当供应充足,满足每一个有权享受的社会劳动者的需求,而且应当以公平性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确保每一个社会劳动者都能公平地享受。而要衡量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是否符合公平性的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公平标准,从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参与机会的均等性、义务履行的一致性和基本权利的保障性四个方面,明确社会保险应当达到的水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