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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阮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6):96-101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些许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抵押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冲突规则,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领域,应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2.
作为一种组织或者机构,业主团体在我国是一个实质存在而形式缺失的概念。只有承认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才能解决业主委员会目前存在的没有实体可以依托的问题,并理顺业主团体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在立法上承认符合条件的业主团体的法人地位和民事主体资格,同时,明确业主团体内部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业主团体内部组织的相互关系和治理结构,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物业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3.
Patrick A. Langan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2001,17(3):273-290
In criminological studies of racial disparities the effect of race on outcomes is assessed after statistical controls for other variables. There is no universally accepted measure of size of disparity after controls in the most common type of disparity study: the study of binary outcomes. Some such studies use a measure that lends itself to interpretation in terms of the proportional reduction in error (PRE). Most use a non-PRE measure of association.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effect of choice of measure on conclusions about the size of a disparity after controls. For illustrative purposes the study analyzes data on the awarding of sentence reductions to drug traffickers. After controls, blacks are found to be substantially less likely than whites to receive a reduction according to a type of non-PRE measure: an odds ratio derived from a logit model. But using the same data and model, PRE measures obtained from an ROC analysis indicate that, after controls, there is hardly an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aces in their likelihood of sentence reduction. Results illustrate the study's thesis: that the choice of measure can powerfully affect conclusions. The findings' implications—for policymakers and for researchers who conduct racial disparity studies—are discussed. 相似文献
13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自设立之日起,就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这一数学方法为工具,通过比较相关当事人的收益在有无该罪名时的变化,分析研究该罪名怎样影响他们最终的决定,结果表明,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贪污腐败分子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反腐倡廉有一定的司法救济作用,但总体来看,由于该罪名客观上减少了司法机关取证的激励,增大了潜在的腐败分子的期望收益,与最初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因此该罪名的设立是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135.
作为一个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区别的概念,法治社会命题致力于实现社会生活的秩序化、法治化,并尤其强调社会力量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试图借助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来型构法治发展的动力基础。准确认识当下的社会状况,充分挖掘现有的社会力量,是开展法治社会建设的正确路径。在当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纵深发展日益改变着现代社会的交往模式,并塑造出互联网社交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形态。互联网社交的出现与发展孕育了以网络为介质的社会力量,使社会逐渐获取了同国家对话并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能力。互联网社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可以从四个向度获得理解:互联网社交缔造着网络公共空间的公民品格;互联网社交孕育了网络社会的自治能力;互联网社交构成了民主参与的"非正式"渠道;互联网社交提供了权力制约的社会手段。 相似文献
136.
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税法规定房产税的缴纳主体为产权所有人。实践中对个人征收住宅房产税时,应考虑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予以扣除。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经验,我国房产税试点中有两种征税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将住宅的土地使用税合并至房地产税中一并征收;二是在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中扣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同时对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137.
论电子政务的理论基础——以“价值支配科技”的基本观念为核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电子政务是一把双刃剑 ,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可能损害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法治价值。为此 ,必须确立“价值支配科技”的哲学理念 ,认真审视普遍存在的电子政务泡沫 ,整合现代信息化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法治国家理论 ,为我国电子政务的良性发展构建系统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38.
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之雷同--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让与担保在物权化之后,与动产抵押在功能、性质、设定、公示等各方面完全相同,面临同样难以圆满解决的公示等难题.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让与担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缺位.在适用范围一致的前提下,两者既没有共存的必要,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动产与不动产存在质的差别,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并没有造成抵押权理论的混乱,更不会破坏民法物权体系的完整性.废除动产抵押制度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徒增制度变革的成本.动产抵押在我国已成为担保债权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已有相当程度的贡献,故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而不移植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139.
崔兰琴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5(2):47-6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乱象丛生,在于财产契约属性的民商事规则取代共同生活的婚姻纠纷考量规则的价值取向偏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而过度保护债权,亟待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中西法传统比较为镜鉴,正本溯源。夫妻共同债务中所借债务为了婚姻关系符合伦理和法理正当目的的属性不同,由此形成特色迥异的认定原则。我国同居共财的吸收原则,迥异于罗马法基于意识自治的分离原则,相互交汇于共同生活的统摄原则。吸收原则很难内生性进化发展,但有利于婚姻关系共同体的稳定,而分离原则易于矫枉过正,治理成本极大,却尊重个人独立。故惟有以致中和的夫妻债务认定理念来构建防范债权风险的制度,并落实在救济弱者的司法裁量中,方能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根源问题。 相似文献
140.
张朴田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5(5):76-81
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从不同的理念出发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因对法律理解的不统一导致的同案异判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有损法律的权威.在理论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将抵押权存续期间视为除斥期间产生失权的效果,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带来的实践问题,也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除此以外,物权法第202条还有其它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