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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12.
张红 《财经法学》2020,(3):150-160
个人信息本来是极其隐私的事物,在大数据时代却时刻处于"裸奔"状态,时刻面临被侵犯的风险。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再次引起关注。整体而言,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优先"与"公共优先"的宗旨博弈为出发点,以"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为基础,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为核心,以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独立设置为落脚点,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尽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助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高志刚 《法学论坛》2022,37(1):97-108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改革的推进需要在实践理性的指导下,通过新的方法论体系来予以重新解读和把握。当下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面临价值理性缺失、工具理性误区和理论范式失衡的现实困境,需要在问题导向的基础上,借鉴和利用多种社会科学方法,透过多种视角探讨如何认识改革、如何推进改革、如何评价改革,在实践建构中实现方法体系的反思性整合。以"制度化的社会回应型司法"为基本目标,协调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冲突,统合国家治理的实践逻辑与法治的价值逻辑,统筹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构建。  相似文献   
14.
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的交付,又称动产所有权出让或转让中的占有的移转,其既为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公示方法,也通常为动产所有权让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要件,类型上涵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及其他特殊形态的交付。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于此等交付的厘定(规定)较为简略或存有阙如,宜结合域外立法成例、法理或学理而予阐释、厘清及释明。透过如是的工作和努力,期冀可以建构起我国动产所有权让与中交付规则或制度的解释论("注释论""评注论")系统,由此使这一规则或制度可裨益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与经济实践,并进而发挥其具有的积极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15.
"河长制"全面实施以来,我国河流管理与保护成效显著。"河长制"确认各级河长在河流管理保护中的职责,通过对河长每年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实施严格追责等措施,促进了我国水环境和水生态质量的改善并向长久保持。在实践中,我国"河长制"面临着本质偏离、考核异化、多元共治欠缺的困境,使得河流治理容易出现短期、反弹等现象,影响了"河长制"的实效。为此必须通过明晰各级河长的责任,确保以责任驱动"河长制"工作;建立多层面的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坚持多元共治,弱化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来优化"河长制"制度,保障"河长制"的长效化、法治化。  相似文献   
16.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17.
夏红莉 《理论建设》2020,36(2):72-76
政治能力是新时代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能力。当前党员干部政治能力建设中还存在着政治敏锐性不高、政治定力不足、政治担当不够、政治执行力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因此,新时代提升党员干部政治能力,必须从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出发,从党员干部个人和党组织主客观两个方面切入,既靠党员干部自身努力内外兼修提升政治能力,也要靠组织培养,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  相似文献   
18.
In response to research demonstrating that irrelevant contextual information can bias forensic science analyses, authorities have increasingly urged laboratories to limit analysts' access to irrelevant and potentially biasing information (Dror and Cole (2010) [3];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09) [18]; 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6) [22]; UK Forensic Science Regulator (2015) [26]). However, a great challenge in implementing this reform is determining which information is task-relevant and which is task-irrelevant. In the current study, we surveyed 183 forensic analysts to examine what they consider relevant versus irrelevant in their forensic analyses. Results revealed that analysts generally do not regard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suspect or victim as essential to their analytic tasks. However, there was significant variability among analysts within and between disciplines. Findings suggest that forensic science disciplines need to agree on what they regard as task-relevant before context management procedures can be properly implemented. The lack of consensus about what is relevant information not only leaves room for biasing information, but also reveals foundational gaps in what analysts consider crucial in forensic decision making.  相似文献   
19.
刘向阳 《南亚东南亚研究》2020,(1):13-29,153,154
随着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和阿富汗抗苏战争的开展,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边境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迅速扩大,毒品产量迅速增加,成为世界毒品市场的重要来源地。阿巴边境地区的普什图人和俾路支人等跨境民族在"金新月"地带的罂粟种植和毒品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后,阿富汗生产的鸦片主要来源于阿巴边境的普什图人村庄,巴基斯坦的罂粟种植也主要集中在以普什图人为主的西北边境省和联邦直辖部落地区。多年以来,尽管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政府在阿巴边境地区不断采取禁毒措施,发展替代种植,但是均未能清除该地区的罂粟种植和毒品生产。阿巴边境的普什图人、俾路支人等民族长期种植罂粟并参与毒品走私的原因包括历史、政治和经济等因素。从历史上看,阿巴边境的普什图人有种植罂粟的传统,出售鸦片是他们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从政治上看,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不能对边境地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从而为边境地区的普什图人和俾路支人种植罂粟和从事毒品走私提供了条件。此外,一些政党为了拉选票而支持当地人们种植罂粟也是重要的政治原因。从经济上看,种植罂粟的收入要高于种植小麦的收入,贩卖毒品的利润较高是吸引阿巴边境的普什图人、俾路支人等民族种植罂粟和从事毒品走私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20.
曾思 《政治与法律》2020,(5):116-13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通过司法解释创造了"债随物走"规则。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常适用于企业将其重大资产对外投资的交易。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认为这一规则是对法人财产独立制度的违反,主要以继受人责任和公司分立作为对该规则进行限缩解释的理论基础。针对这一规则,截至2018年9月的全样本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在企业对外投资情形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有其现实的考虑,其决定性因素包括债权人的类型与新设公司外部投资者的数量。现有相关研究并未意识到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与现有理论相比,资产分割理论可以很好地帮助人们分析"债随物走"规则的制度成本与收益,也更契合目前我国的司法经验,可以为这一规则未来的适用提供指导。根据法院的判决经验与理论分析,法院应仅在转移资产的企业之债权人明显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且资产受让公司外部投资者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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