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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是欧洲法院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差异导致商品自由流动出现障碍 ,知识产权人利用国内立法通过协议或采取统一行为限制知识产权产品进入特定的市场 ,保护自己的利益 ,减少商业风险 ,避免竞争 ,实际上分割了市场 ,导致了包含在商品中的权利用尽。商品必须处于自由流通的状态 ,任何阻碍商品自由流动 ,影响成员国贸易的行为都是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81条的反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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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52-57
“诉累”是司法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诉累”的产生原因在于普法力度不够、司法权力寻租、低下的司法效率、委托代理、较高的诉讼成本、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干涉、较低的司法素质。诉累导致“租的耗散”、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司法公信的丧失和“理性”的违约行为。应加强普法活动、切实保证司法独立、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确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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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制定规制平行进口的法律时应当坚持两个平衡:一是商标权人、平行进口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平衡,另一个是保护商标权与促进自由贸易之间的平衡。基于这两个平衡,我国关于平行进口的法律不能绝对地坚持地域性原则或权利国际穷竭原则,而应坚持部分地域性原则与权利有限国际穷竭原则相结合,即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同时借鉴美国的“实质性差异”原则,例外情况下禁止平行进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