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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身话语体系,在此前提下需要建立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作为一种理论尝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一方面要将党对执政实践的自我表达的话语体系以及解读性评价作为特殊法理学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应当在历史事实、现实需要和未来社会之间建立某种平衡性联系.从马克思主义历史终结论角度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乃至社会主义法治本身也是历史发展的一个环节,属于特殊的一般法理学的范畴.定位于特殊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包含了走向作为一般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趋势. 相似文献
982.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在学术界有否定性意见,问题的产生与源自苏联并影响中国的两种理论解读相关。一个是帕舒卡尼斯囿于“商品交换法学”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法的消亡原理,而否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律虚无主义;一个是维辛斯基强调法的阶级性而偏于意志论的法律工具主义。前者使社会主义国家趋于人治和以政代法,后者导致对法的过度意识形态化。其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根本之点在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源于人类生产活动,并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正负面影响而使社会进步或倒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改革开放的中国一直在场,有必要从意义域角度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得失。 相似文献
983.
李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114-119
有效送达是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对被追诉人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存在不足,不符合有效送达的要求。国际军事法庭、欧洲人权法院以及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通过程序规则在刑事缺席审判中确立了有效送达原则,以审判实践丰富了有效送达的内涵,并且对有效送达的证明问题进行了探索。有鉴于此,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应当确立有效送达原则,并从送达的时间、主体、方式、内容以及有效证明标准等维度完善配套的程序措施。 相似文献
984.
政治合法性是对价值正义性的一种承认,同时构成了对公共机构及其权力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标准。中国共产党在西方话语意义上使用合法性概念审视自身执政行为,彰显了高度的自信。对执政党主体地位和自身条件合法性的考察,是党领导法治建设合法性分析的前置性工作;而通过将合法性指数概念和权利-义务分析框架引入并运用于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则为系统深入地阐释中共执政行为的政治价值指向提供了科学标准和科学模式,为执政党领导中国法治建设注入了反思性向度,这是助力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法治建设事业进一步走向更大成功的重要理论拓展。 相似文献
985.
乡村生态振兴是实现乡村天更蓝、水更绿、生态宜居的顶层设计,其法律内涵包括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进绿色产业、绿色农业、绿色旅游发展三方面内容;其核心是平衡多元价值。乡村生态振兴面临多重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污染源头多样、治理难度大,制度供给乏力以及治理方式单一。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可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突出地方环境立法的补强功能,形成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推动政府主导的单轨环境治理机制向多元主体参与的双向互动治理机制转变;再次,发挥法治与德治在乡村生态振兴中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986.
伍德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3-15
法治的成效主要不取决于程序内的制度运作事实,而是取决于程序外的反事实性的期望,也即对于法律的信任。法治评估主要是对地域法治水平的一种有意识反思与理论化认知,借用了政府一贯所使用的数字化方式,并极力搜罗法律程序内各种可视化的数字信息。但法治的定量评估很难评价以定性判断为特征的法律信任。法治评估大多情况下只具有管理意义,不具有学术意义。民意调查在法治评估中可以被视为一种对于法治的有意识反思,但其无法传达非反思性的法律信任实践。各种法治评估的信息来源大多局限于地方性与法律相关性的信息,但某一地方的法治水平和公众对其他地方法律的期望与信任是相互关联的,法律信任的信息基础不仅仅来自法律系统,可能还包括其他社会领域。法治评估实际是用线性、同质的数字取代了非连续性的现实,将源于方法论的建构取代了行为的实践依据,这种取代抽空了生活的意义,将一种“伪精确”强加给了现实,从而也很难切入大多数人的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987.
陈金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6-23
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理学者揣着法治现代化梦想,引介了大量西方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进而衍生了有别于西方的“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通过接纳融合民主、自由、正义、公正、平等、法治等要素,出现了“中国法理学”的价值体系;通过学习和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方法,搭建了“中国法理学”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法理学理论为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知识体系的建构中缺乏专业精神;对法律价值体系的接受没有实现中西融贯;在方法论体系中缺乏整体思维与体系思维的区隔以及对逻辑的重视。中国需要建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能够分析、解释、解决中国社会矛盾的法治话语、法治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988.
989.
古今中外均曾有过形形色色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一度盛行完全否认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使得中国社会全面陷入了"无法无天"的混乱状况,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的观念亦已初步深入人心。然而,近些年来,在我国民事司法领域却悄然出现了新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与实践,集中表现为轻视、否认、虚置立法权威与法律规范的"违法司法"与"法外操作"等。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法律虚无主义,倡导在严格遵守现行立法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地能动司法,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不可动摇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90.
超越国家间政治——主权人权关系的国际法治维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权高于人权、人权高于主权,这些观点都是传统国际关系思想在二者关系上的投射。尽管都有其正确合理的一面,却未能清楚的梳理各种现象,更不能指出既面对现实又指出未来发展方向的方案。以国际法治为核心的路径认为主权和人权均可为美好理想,但在现实中皆可被滥用。因此需要法律予以监控和引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