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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征收、征用补偿条款,规定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要给予补偿,这将对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产生重要影响。虽然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警察征收、征用制度,但我国警察征用一直是个客观存在的社会实践,因此,在完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时,研究警察行政法中的警察征用法律制度有着独立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2.
土地征收制度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增加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为等现象的出现,以保证被征收者的权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征收土地作为经济发展建设需要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目前的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不少缺陷,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以2010年6月9日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大埔农地征收事件为思考,探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土地征收程序所存在的缺陷,并期以正当法律程序来建构我国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3.
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集体"的内涵模糊、忽视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垄断农地发展权、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秩序不明确、"土地财政"促使地方政府变相或强行征收集体土地及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等方面。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现存土地征收制度对策。  相似文献   
24.
被征收不动产的价值是变动的,征收补偿时,必须确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上海"潘蓉案"的重要争点之一就是应以潘蓉房产在何时的价值为补偿标准。美国法典没有对该问题的规定,部分州立法规定了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美国法院一般尊重这些成文法,但如果在个案中适用成文法导致明显不公正,会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公平补偿条款对时间标准做出微调。美国法的做法对我们解决"潘蓉案"有较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5.
晚近处理间接征收的国际实践中,政府的环境管制措施未作为例外对待。环境征收措施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污染者负担原则、治安权例外、条约义务、预防原则、国家环境义务优先的理由应具有不予补偿的合法性。我国投资协定间接征收条款中对环境例外应予明确规定,并细化具体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26.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导致失地农民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应以公平为原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补偿以实际发生的物质损失为限。通过村民自治权和履行民主程序解决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27.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建立目的在于保护外国投资,它所承保的险别也较私营和官办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范围广。纵观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近几年的发展,其呈现出一个新特点,就是对承保险别——"征收"一词的扩大解释上:即使东道国未明确发出征收命令,但是采取了一些事实上与征收同样效果的措施,也将被认为是实行了征收。本文结合条约的扩大解释学说和习惯国际法原则,对"征收"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表现出的行为进行分析,并结合实例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思考。  相似文献   
28.
作为英美法系的一项古老原则,公共信托原则指的是政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能实现对环境资源所应当享有的权益,有时出于公共利益不得不使个人的财产权利作出一定的让步。但公共信托原则的适用经常与美国宪法的公用征收条款发生混淆或冲突,特别是如果事前政府并未获得财产所有权,却实际上由于对私人财产造成环境损害而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政府是否应当向财产所有者赔偿损失,这就涉及公共信托原则与反向征收的甄别。二者甄别标准的确定需要对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范畴进行权衡,如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私人所有权与公众对环境资源的正当权益、公民的生存权利与环境权利等,不同的案例凸现不同的社会需求,因而需要彰显的价值目标亦各有区别。  相似文献   
29.
由于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整体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在外资征收的立法与实践中环境保护和外资保护应予一体化考虑,但现状却反映出外资私益优先于环境公益的倾向。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角度看,为使发展中国家不致因环保因素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环境征收不应具有补偿性。而且,不补偿环境征收合法性根植于污染者付费原则、预防原则、治安权例外以及国际环境法义务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30.
The declaration of public use in takings is, in most constitutional systems, a guarantee every individual has against the power of the State to seize his or her property. The institute is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other) individual guarantees from the expropriatory power of the State. However, our Supreme Court’s traditional precedents do not allow its judicial control. This paper analyses what is public use and what is the reason for its importance. Then, it shows that the Supreme Court’s criteria have varied the matter, containing in its development an important exception and several ambivalences. Finally, it explains why it is more adequate to our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to the rights our Constitution grants and to the very nature of the institute of takings for the declaration of public use to be subject to judicial contro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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