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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上世纪我国实行土地统征和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表现在:农民集体和农民未能分享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发展性利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太低;土地收益分配集中于市、县人民政府。究其成因在于:没有解决动态土地权利的制度安排;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新体制;"土地财政"的利益驱动。破除上述缺陷的改革思路为: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遵循市场规则,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增加中央土地收益分配比例,理顺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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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以租代征”问题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建设用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除兴办乡镇企业、乡镇公共事业等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所有建设用地均需使用国有土地,然而,国有土地不仅指标有限,而且还要经过繁琐的转用审批手续和支付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很多农村企业无力承担用地成本。因此,一律要求所有建设用地均使用国有土地,势必对农村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造成事实歧视。为合理解决"以租代征"问题,应当考虑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土地自由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与土地权利人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实现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只有在市场交易失败时,国家才能强制征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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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圣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6):20-23
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乡施尧村因未依法公布村务、财务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行为而被村民告上法庭.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布村务、财务并非行政职责,而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土地管理法关于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并不构成行政授权,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范畴,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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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沈岳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54-56
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 ,没有对其含义作出具体规定 ,使得各种经营性项目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申请征用土地 ,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滋生了行政腐败。鉴于此 ,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共利益”标准予以重新构建。对其重构时 ,应主要以如下几个方面为基点 :申请或征用主体的主观目的具有公共性 ;土地征用行为客观上具有效益性 ;土地征用所欲实现的利益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相关 ;土地征用的程序合法性 ;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权力以对土地征用目的之公共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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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翔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63-65
土地具有特殊性,土地的征收制度对于农民和国家来讲极为重要.新颁布的<物权法>第42条有关土地征收的规定备受农民的关注,同时也引来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该条规定延续并体现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征收制度规定的精神,但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受偿主体仍没有得到进一步明确.应采用列举加排除的方法对公共利益概念、内容进行确定化,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把农民个人作为征收受偿的主体,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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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定平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2):36-39,45
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农民采取常规手段难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发生的集体越轨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安机关应对这类事件应当坚持“情报信息主导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的理念,找准“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的结合点,加强对征地过程的全程监测,及时疏导被征地农民的对立情绪,科学合理地评估事件的性质及发展趋势,控制事件局势,平息群体性事件的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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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是政府引导土地利用的重要权利。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制度。土地征用无论从法学角度或经济学角度都可以寻找到一定的合法合理因素,但就征用补偿而言,经济学角度分析比法学视角更为深刻和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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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违法征地到违规用警——“征地型”群体性事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惠敏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6-21
违法征地是农村“征地型”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征地农民因权益受损往往护地抗争,地方政府惯常做法是把公安机关放在处置一线,警民对立使冲突升级,最终形成“政府违法征地→农民抗争→政府违规用警→警民冲突”局面。要真正做到慎用警力妥善处置此类事件,从根本上防止因用警不当导致冲突升级、发生流血伤亡事件,关键在于坚决遏制违法征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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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旻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3)
国家征收征用的行为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财产并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尚无界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规定,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公共利益的外延,以对政府征收、征用行为进行科学、有效地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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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66-69
在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中,尤其是在我国民法典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征收征用作为一种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制度,在人们普遍关注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问题中成为焦点之一.土地征收作为一项依靠行政权力强制取得相对人的房地产财产的制度,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在我国房地产征收的对象有房、地及房地三种形式,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表现为土地征收,而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多表现为房屋拆迁(房屋拆迁属于土地征收性质).本文以房屋拆迁这种征收的形式为例展开论述,对征收征用的几个问题作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