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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马强 《现代法学》2000,(1):83-86
解决商标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应适用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原则 ,该原则与商标及商标权的基本理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不能否定国际穷竭原则的合理性。同时 ,国际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利于市场的开放、贸易壁垒的消除、货物的自由流动。  相似文献   
132.
在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不是绝对的,两者的强度大小起着重要作用.而商标的强度取决于其识别性,对于不同识别性的商标应予以不同保护,强识别性强保护,弱识别性弱保护.我国商标立法应依据识别性强弱对商标予以差别保护.  相似文献   
133.
杨静 《知识产权》2020,(3):60-75
继存废争议后,人们对地域性原则的真正内涵少有研究。恶意抢注外国知名商标屡禁不止,根源在于对外国商标使用地域限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及将国内使用作为第一要件的要求,不符合现代商业实践及商标法地域性原则。经比较,美国法不以外国商标在境内使用为条件,只要抢注行为对美国相关公众识别利益造成误导和混淆即予以禁止,体现了保护本国法益的地域性原则本质。实用主义财产理论和反欺诈理论认为,在使用行为和显著性效果二元论下应以显著性效果为皈依。地域性原则内涵既包括行为地,更包括结果地,在授权确权中应摒弃以商标使用行为地为标准的做法,建立以商标知名度所及之结果地的地域性标准,并结合抢注者主观恶意,认可域外使用证据,对显著性所及之本国公众利益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34.
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密切,因两岸商标相同或相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农友”商标侵权纠纷案即是典例。为便捷有效地解决这类纠纷、推动两岸商标权的合作,以2010年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基础,采用海峡两岸商标权相互承认的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体现出海峡两岸作为平等的两法域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也是实践中对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一种现实可行的化解,并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未来更容易推动。但在具体操作时,这种相互承认应以有限度的部分承认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135.
商标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的21世纪日益凸显,已成为企业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手段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企业总体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企业如何将自己的商标从无形资产转变为有形资产,并在转化过程中运用商标权资产投资策略,不仅可以扩大产品市场的份额,提升商标的价值,而且能取得商标使用的规模效应。  相似文献   
136.
商标侵权如何进行判断,是商标法理论与实践中极其重要的课题,由于我国商标法立法中关于商标侵权判断的规定存在较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遇到各种问题均难以解决,文章就商标侵权的判断核心进行论述,分析了各国立法例,探讨了有关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合理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37.
我国《商标法》较多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商标法,并且具有浓厚的商标行政管理法特色,在商标权取得制度上偏重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效率性,较少体现公平,客观上使得商标抢注成风、不公平竞争泛滥、垃圾商标成灾,最终导致了效率的丧失。美国《兰哈姆法》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其商标权取得制度建立在使用主义的基础上,并科学地引入了在先申请主义的内容,使其制度设计不断优化,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相似文献   
138.
为防范大规模另类注册商标的抢注商标的行为 ,应在坚持原有的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下 ,通过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及对抢注商标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和惩罚。  相似文献   
139.
钟鸣 《知识产权》2020,(2):26-38
经过历次修正,《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从原来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混合规定转变为现在的单纯绝对理由条款。本文首先分析了该条款的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其次,对其中"不正当手段"规定,结合实践提出,应坚持其绝对理由条款的性质,无需过多地关注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而应注重其不正当的意图和行为,应区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不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用"不正当手段"规定。最后,对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4条与"不正当手段"规定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进行了研究,建议将对大量抢注和囤积注册行为适用第4条的规定,将"不正当手段"规定作为绝对理由的兜底条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相对理由的兜底条款,使商标授权确权法律规则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40.
关于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必须从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中国语境和维护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不正当抢注、注册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制止市场混淆等原则合理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公平处理冲突。"N"标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仅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市场混淆原则来处理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略显机械。对此种冲突,不应非此即彼地处理,而应该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相互注意与对方作出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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