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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官员向社会公众和民意机关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存在问责事由狭窄、对象不清、主体越位与缺位并存,责任不明、落实不力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需要明确行政问责制的要素构造与运行机制,加强人大的问责职能,完善政府绩效评估、行政公开、新闻监督等配套制度,同时要壮大第三部门,强化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942.
论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主要表现为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和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前者是指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以双边备忘录等形式达成的非条约性协议。后者是指专业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导建议、行动计划、原则宣言和标准等国际文件。这些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实际效力的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发挥着独特的补充和辅助功能,理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943.
我国已进入了医-患-社保三方关系的社会本位时代,但人们的思维意识、行为习惯还依然停留在医-患双方关系的个人本位时代。近年来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多发不规范医疗行为,甚至与参保患者不谋而合联手“作局”侵害社保利益也屡见不鲜。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趋利内核中蕴藏的是强烈的自私利己之人性欲望本能,他们无视了一点:不能只享受社保带来的巨大好处而拒绝维护社保利益。因此,深圳市社保局处理违规定点医疗机构不但完全于法有据而且合理正当甚至难能可贵。但仅此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更彻底的观念更新及更深刻的制度变革。 相似文献
944.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对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一大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科学有效的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额的实际购买力,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健全新农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关注投保期内农民境况的变化,完善未达到最低参保时限要求的农民参保金过户与返还制度;探索最需要新农保却无力参保问题的解决途径,确保新农保政策涵盖最需要的群体。 相似文献
945.
跨国合作:全球化视阈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新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严峻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关注的焦点。经济全球化使得食品安全成为全球性问题,各合作治理主体加强合作,采取协调行动,实施跨国合作治理是解决该世界难题的有效之策。 相似文献
946.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管理的运动员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运动员的工伤问题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化的体育职业俱乐部下的运动员具有劳动者的地位,这类运动员必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运动员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时不能重复赔偿;运动员工伤保险赔偿与伤残互助保险赔偿、商业保险赔偿竞合时可以重复赔偿。 相似文献
947.
948.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除了基于气候变化问题对二氧化碳的规制作出回应,以及结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引入分区管理制度外,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仍然呈现出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为此,需要加强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为社会自我管制和公众参与提供条件,并基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动因的不同,改变目前法律责任规定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状。 相似文献
949.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产品责任制度不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对投入市场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缺陷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的质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它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然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严也会对企业的创新能力造成伤害。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缺陷产品的危害程度来看,对于一些社会危险性比较大、事故发生比较严重的缺陷产品建立召回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950.
当前中国《侵权法(草案)》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下的《侵权法》立法准备工作,只能在已有《草案》的基础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推倒重来,故对比研究这些《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完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草案》规定亦仁智互现,将来立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的认定方法,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作为法律价值,既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确立的基础,又是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分摊规则,但并非归责原则。针对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须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而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应当法定化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能否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则应分别而论。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以涵盖"监护人过错"及"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侵权法》是"保护法",故侵权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方式;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宜与"赔礼道歉"并列、"修理"不宜与"恢复原状"并列为侵权责任形式,"重做"、"更换"是违约责任形式,而非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进行区分后各自设置相关规则。物致害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责任人为物的实际管领者。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应当既包括饲养动物又包括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趋势之一是在特殊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侵权法在产品责任领域可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额应限制在实际损失的两倍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