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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952.
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海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3):52-62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意思联络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标准。该法选择的进路并无充分的价值依据且悖于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其他现有的替代标准未能弥补该缺陷。妥当的进路是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说。在受害人无辜的场合,只要数人致同一或不可分的损害。各加害人均应负连带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只要某加害人责任份额比受害人责任份额大,该加害人即应负连带责任。过错程度和风险比例规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份额的妥当标准。 相似文献
953.
论行业协会的产品责任及其风险控制——美国的司法经验对解决我国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美国的判例表明,行业协会一旦误导消费者、与协会成员共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极有可能被判决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我国的行业协会不要随意对消费者或行业内雇员作出义务承诺,不要以规则制定者和成员单位监管者的姿态出现,不要随意发布未被研究成果证明的产品质量声明。只有这样,行业协会才会避免成为产品侵权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954.
胡海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1):5-8
房贷强制险一直被许多学者和媒体所诟病。学者的批评过多地强调了房贷强制险的法律形式,而很少从实质上考虑房贷险的现实需求。房贷强制险应该以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居住权为目标,这才符合法的正义价值。房贷强制险在立法上的基本定位,可以从性质、价值、法律形式和合同规制等四个角度来把握。 相似文献
955.
赵文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0-87
在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两个诉讼时,实践中一直坚持刑事诉讼程序优先。这一原则曾经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行之有效的方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适用这一原则过程中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严重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衰。在当前越来越强调关注人权、关注民生的时代背景下,该原则适用过程中的异化反应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国家也一再为此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应该考虑刑民交叉案件的多元化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956.
寿文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5):97-103
司法实践中,客运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伤亡,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还是以侵权责任为诉由因适用标准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乘客伤亡之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由导致损害事由发生的责任者承担,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由承运人先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方面,因为对绝对权的保护原则上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选定或约定,责任竞合也不能在普通规范与特别规范之间产生;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之故意,显然,乘客交通事故伤亡损害事件中不存在这种欺诈的故意罪。 相似文献
957.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曾祥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22-30
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导致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独立监管模式和社会性监管模式是近年来各国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当加以借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权设定、变更应当法治化,为此需要健全我国的行政组织法。 相似文献
958.
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5):51-58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959.
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功能研究提供了实证材料,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没能有效发挥风险防范和控股功能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责任制度安排不合理。完善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应包括:重回适度监管的立场,引入风险、收益与责任对称的理念,建立行为—风险—责任的模式,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加重责任制度,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960.
王海龙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40-44
《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囚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适并没有具体说明申请程序,责任性质和对损害赔偿的责任标准。就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的意见。登记机关如果登记错误,登记的权利状态不符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所请求的状态。审查的准则包括正式审查的立法和实质性审查。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取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行为因素,此赔偿责任的标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