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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天津滨海新区要建成生态城区,其开发开放离不开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该文着眼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生态环境保护,基于该区生态环境现状,在分析天津市十一五环境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从生态哲学、环境立法角度对滨海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进行了理论探索。 相似文献
102.
重刑威吓论与古典功利论对刑罚一般预防作用的夸大与迷信导致了一般预防论曾一度遭到挑战与否定。当代一般预防论者在肯定刑罚具有一般预防功能的同时也承认其局限性。他们普遍认为,一般预防的局限性表现在多方面。本文介述了被当代一般预防论者所公认的一般预防的局限性的5个主要方面,即对不同的人的效果不同、对不同的犯罪效果不同、在不同地域效果不同、对不同的社会群体效果不同与因执法的严肃程度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103.
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以亲、邻优先权为核心的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滥觞于中唐 ,于宋、元形成制度 ,至明、清则融于交易习惯和家法族规。该项制度的产生 ,主要是受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维护宗法家族利益精神的影响 ,也与维护乡党利益、处理相邻关系及其些赋役征发的法例和习惯等因素有关。该项制度与中国古代国情基本相适应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4.
105.
在我国专利法中 ,仅对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原则制约 ?如果对此两类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制约 ,如何理解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还是专利权的取得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不解决上述问题 ,就无法分清实践中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和专利侵权的界限 ,由此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作者以程序法的视角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为背景 ,从明确保护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权、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抗辩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的效力地位及保护途径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06.
107.
陶征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3,(4):85-88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概念,当前理论界所认为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在价值决定中具有不同的意义,但在本质上二者具有同一性。二者之间是一种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个别的关系。我们之所以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区别分析并深入探讨其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目的不是将二者对立起来,而是想更加科学地去解释二者对价值决定的根本影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08.
蔡永飞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1):54-58
现阶段政协大会以界别小组会的形式讨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由于议题不集中、固定按照界别小组讨论、委员讨论协商不够充分,往往使政协大会讨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流于形式.从经验和实际情况看,如果以专题协商会形式来讨论协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会议质量会得到显著提高,不仅有利于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精神实质,有利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有利于引导政协各界别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更加有序和充分地参与民主协商,从而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 相似文献
109.
张玉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96-110
满足《民法典》第416条要件的购置款抵押权可以对抗公示在先的固定担保权,此种处理模式虽使外部债权人负担一定审查成本,但总体上符合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民法典》在浮动抵押领域中采取“登记主义”的立场,与“超级优先权规则”形成了体系性的规范协调。购置款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后者始终处于优先受偿顺位。在功能主义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准用超级优先权规则,但应作必要限制。购置款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未明文确立担保权收益延伸规则,但在理论层面上仍尚有将其纳入现行法体系的解释空间,且民事主体可在商业实践中通过意思自治达致类似效果。 相似文献
110.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