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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生命科技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促生了生命科技犯罪。而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现行刑法还无法很好地规制这类新型的犯罪。这对我国刑法构成了挑战,需要采取适宜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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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3年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该规定的真正兑现,尚有待于对该规定含义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为此,有必要就这一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予以阐述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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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司法程序作为一项具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否简化审判程序,简化到何种程度,和我国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诉讼习惯尤其是现实案多人少的现状有密切联系。这也足以解释为何刑事诉讼中存在简化审理而行政诉讼中却没有类似的制度。因此,我国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制度的构建,也应适应我国基层司法的现状,做出灵活、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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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之间应有一个衔接的问题,而这个衔接点应体现在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之间,即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法益侵害程度上相互衔接。正是这种衔接,造成了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区别之难。基于这种相互衔接,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之最高刑,就应和侵犯同类法益的故意犯罪之最低刑之间保持一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不能之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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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2):11-15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对重大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些新增内容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每一项又都有各自的意义,共同架构起我国酷刑遏制的三道防线。文章详细研究新增三项制度的确切含义,分析其中立法的进步意义与实施困境,并提出实践中完善适用需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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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铤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59-68
在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或者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以及此身份者利用彼身份者去实现犯罪的场合,既涉及身份犯问题又涉及间接正犯的问题,应当兼顾共犯与身份以及间接正犯的基本原理,对其各种具体情形进行妥当的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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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衍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3):28-30
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疑问且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的构成疑罪.疑罪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证据不足则指控之罪不成立.被控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司法机关综合分析疑罪案件中的证据后,判决有罪所依据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认定,否则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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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我国刑法中贪污罪的立法规定存在主体和客体的逻辑矛盾,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一种耦合式的平面结构,主体和客体之间在逻辑上相互规定.为跳出这一逻辑误区,应对贪污罪的主体范围重新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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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屹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1):90-92
我们首先必须承认片面共犯的现实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在理论界,对片面共犯的定性存在着争议,或认为其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或认为可以将其视为间接正犯加以处理。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也不能等同于间接正犯,它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