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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民事诉讼的两大基石,而民事诉讼则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合力的结果,因此在处分原则的框架内对实体层面上的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研究,对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和规制其诉讼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更合理和科学地构筑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2.
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及刑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企业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及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纷纷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刑事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仅靠1997年<刑法>中增设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简单条款,不足以全面、有效打击犯罪,并且该条款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及其处罚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指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制构想. 相似文献
113.
莫于川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12-20
当下我国行政管理新举措层出不穷且争议甚多,应当客观和全面地加以观察和评价,关键在于要以法治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以宽容和冷静的心态来对待当下的行政管理新举措及其争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而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应当树立宪法至上、尊重人权、行政权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务、程序法治、政府诚信、接受监督、权利救济等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年轻的行政公务人员还应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发展观;对于能否建立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问题,应在科学认识基础上树立坚定信心并作出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114.
公司人格机理与公司救济体制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共同行为"的法理,公司法律责任制度在责任的宗旨、责任的特质、责任的追究机制等诸方面均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存有本质上的区别。受"民商合一"体制的制约,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不存在独立的公司法律责任及公司诉讼制度。为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利益,我国应构建区别于传统的民事责任之外的、独立的公司法律责任与公司诉讼 相似文献
115.
吴海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1):9-14
界定单位犯罪行为的标准,除了考虑由法定代表人或决策机构人员集体决定,体现单位意志或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等特征外,还应考虑由于单位自身的缺陷等因素,其他普通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形.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不仅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且过失可分为非获利性过失和获利性过失,特定的过失和非特定的过失两类.对此,应在刑法总则中有所规定.另外,应在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增设单位过失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116.
郭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5):188-192
结果加重犯的客观结构,理论上通常认为是基本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一行为双结果形态。然而,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实为一种双行为双结果的结构,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行为与后续行为累积造成,且基本行为本身蕴含发生重结果的风险。从主观结构看,结果加重犯也不似通说那样广泛,存在基本犯罪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或故意,及基本行为是过失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基本犯罪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的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此种情形只能成立该重结果的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买质竟合。 相似文献
117.
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此款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中国现继续深化改革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着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相似文献
118.
李正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1):34-37
著作权法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被刑事立法吸收为侵犯著作权罪。从渊源关系上看,著作权法是被吸收法,刑事立法是吸收法,吸收法应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尺度全面吸收被吸收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定,同时当被吸收法已经对相应的侵权行为作了较大的修正时,刑事立法也应通过修正案及解释的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正。 相似文献
119.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廓清其是否应归于共同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根据结合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划分为同时空结合和异时空结合两类行为。由于难以给出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确定的划分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的标准,并且无辜的受害人相对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虽然无意思联络,只要数个侵权行为互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20.
为他人行为责任的基础在于赔偿义务人能够支配加害人的行为或者能够对直接加害人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此即支配或重大影响说。该说不仅是在对为他人行为责任各具体责任形态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而且还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即民事法律关系中隶属关系的存在、客观上人格不平等的凸显、个人自由意志的削弱以及责任保险制度的发达。提出支配或重大影响说对于梳理侵权责任法为他人行为责任的理论体系和责任形态、确定不同的责任类型、细分同一责任的不同层次以及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