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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李海生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3,4(3):52-58
明末清初,我国学界出现了一股摒弃宋明理学、竞尚古经的思潮,延至乾嘉,终成气象,史称:朴学思潮。很久以来,人们亦习惯以“汉学”名之。其实,清儒标榜“汉学”,并非单纯地意指汉代学术,而是在张扬一种崇尚,于内表现为学术理念,于外规制为学术范型,亦即形式上以考据为正统,观念上推崇汉儒经解,本质则是求真,同时还表达了强烈的“非宋学”含义。朴学的“汉学”化改造,完成于乾隆年间,最典型的标志是惠栋峻立汉学家法,可用二十字简括,即明源流、笃信汉、从古字、审古音、谨遵古训、鲜下己见,使考据学问有了明晰的规格,并为学界公认。峻立汉学家法使清代学术上了一个台阶,它既衔接了先导大师的反宋学传统,又抬升了治学的规格,改变了汉宋芜杂、规法不严的混沌状况,为朴学自主成军、出一宗派,继而占领全学界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82.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既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又包括仲裁规则的适用,两者既有联系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和仲裁庭享有适用仲裁程序法与仲裁规则的选择权与确定权已得到多数国家仲裁立法的肯定。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是对"仲裁受仲裁地法支配"的传统观点的冲击,它在未来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尤其是网上仲裁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3.
张凌炜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15(2):61-64
贸易磨擦事件数量的上升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一种“不和谐音” ,是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所引发的贸易冲突的集中表现 ,而这绝大部分冲突又恰恰是在以推行和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世贸组织法律框架内所发生的。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 ,对这一问题作一反思 ,积极迎接挑战 ,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4.
宋达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3(5):71-74
当前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可称之为执法"黑洞".主要有四类表现执法程序上的随意性;执法手段上的违法性;执法裁定上的主观性;执法形象上的趋劣性.究其原因不外乎四种因素传统观念的影响;外界压力的左右;激励约束的缺失以及整体素质的不均衡.执法"黑洞"的存在,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制约了公安机关职能的充分发挥,必须采取过硬措施予以遏制. 相似文献
85.
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必须解决的时代课题。 深化认识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三个代表”的理论和实践是共产党执政的基本 规律;必须始终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必须坚 持党的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统一;必须加强党的民主建设,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 相似文献
86.
沈敏荣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3):14-17
由于强调知识的创新,强调人的创造力,知识更新加速了,这些都对反垄断法形成冲击,推动反垄断法的发展.有限的判例有效主义可以解决法律规则的抽象与具体生活的变化之间的矛盾,与我国的法律思想与法律传统具有某种相合之处.成文规则的基础地位及其有效性的加强. 相似文献
87.
金华捷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89-94
刑事司法解释应当被视为一种"准立法"。据此,刑事司法解释不应当具有溯及力,新颁布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能用以评价司法解释生效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在同时符合两个限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在量刑环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作为解决问题的破局之策。这两个限定条件是:其一,司法机关所适用的刑事司法解释必须是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定性和定量的法律依据。其二,在刑事司法解释颁布前,司法机关在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与未来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88.
重点论述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体系的制度现状,以基于这一现状所展开法理研究的梳理评价为切入点,以诉讼监督在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规范效力为出发点,以对法律条文作为一种规范而存在于成文法体系和诉讼活动中所体现的效力属性的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定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活动作为一种规范在体系中的效力等级,尝试建立一种以法律规范在诉讼体系内进行自我效力定位为核心价值,并通过这种效力等级的区分,以达到对法律监督职能效果有所体现的规范检察学的制度雏形。 相似文献
89.
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和范围,应具有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的品质,应是质的限度与量的限度的统一体,是事实与规范关系性的限度。刑法解释限度的三种理论学说中,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由于其自身的特征与独特的适用场域,并不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的特征标准,是不能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而存在的。法文语义理论由于所持的立场不同于刑法解释限度之立场,加之宽泛性与抽象性的缺陷以及自身限度的虚设性,使得其作为刑法解释限度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犯罪定型才应作为解释限度予以真正对待。将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特征之要求,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定型与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0.
乔金茹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4):149-154
律师在场权从表面上看只不过是扩大了律师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实际上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延伸。建立律师在场制度,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是我国吸收“控辩式”诉讼体制合理因素的又一项改革措施。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这一大背景下,探讨如何建立起科学、完备的律师在场规则,必将对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