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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王迎龙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2):78-83
裁判员制度是日本国民参与审判的形式,旨在把国民吸收到审判程序当中,使其主体性、实质性地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并影响案件审理的结果。裁判员享有与裁判官相同的权限,不仅能够认定案件事实,而且能够决定量刑。裁判员制度既不同于德国的参审制,也不同于美国的陪审制,具有日本特色,代表了日本司法制度日后发展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892.
王建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80-87
在领导社会主义的司法建设过程中,列宁阐发了关于社会主义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关系的思想理论。由于受到巴黎公社体制的影响,十月革命胜利初期的列宁主张司法隶属于行政。当苏俄国家转入和平建设时期,司法隶属于行政的弊端显现时,列宁与时俱进地提出司法独立于行政的体制构想,并将这一构想付诸苏俄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建设之中。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体制不同,在列宁的社会主义司法独立思想理论中,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只是职能的分工不同,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相互独立,但两者都受立法权的领导,由立法权产生。根据这一理论,列宁创立了不同于西方的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模式。 相似文献
893.
张胜英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172-177
在刑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其发展的总体趋势趋于轻缓:由残酷走向人道,由野蛮走向文明,由严刑峻罚逐步趋于轻缓。刑罚轻缓化的背后蕴含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刑罚人道主义、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功能的有限性。以此理论为支撑,为了使刑罚轻缓化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应处理好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本质和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94.
“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原教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的核心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立法性”司法。中国法学界对于什么是司法能动在理解上是极不一致的,大多数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了阐发,其中不乏添附、歪曲之界说,甚至以讹传讹之谬误。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既存在理论根基不足之缺陷,又面临着司法职业化和司法能动化相冲突的尖锐矛盾。但转型社会的现实,又要求中国必须同时完成司法职业化和“中国式”的司法能动化的双重任务。虽然存在诸多不足,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人们认真对待的。 相似文献
895.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and the courts have begun to recognize the special challenges posed by “high‐conflict” separations for children and the justice system. The use of “high conflict” terminology b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ers and the courts has increased dramatically over the past decade. This is an important development, but the term is often used vaguely and to characterize very different types of cases. An analysis of Canadian case law reveals that some judges are starting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various degrees and types of high conflict. Often this judicial differentiation is implicit and occurs without full articulation of the factors that are taken into account in applying different remedies. There is a ne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ore refined, explicit analytical concept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and differenti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high conflict cases. Empirically driven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an assist 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s, lawyers and the courts in better understanding these cases and providing the most appropriate interventions. As a tentative scheme for differentiating cases, we propose distinguishing between high conflict cases where there is: (1) poor communication; (2) domestic violence; and (3) alienation. Further, there must be a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cases where one parent is a primary instigator for the conflict or abuse, and those where both parents bear significant responsibility. 相似文献
896.
公报案例向指导性案例的程序性迈进是司法转型中国语境的微观镜像,也是社会转型期司法职业共同体为解决司法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紧张关系而作出的制度性回应。指导性案例生成的技术路径应是法律发现,而非法官造法,对其进行理性运作应遵循开放性进路,包括对案件开放、对方法开放和对社会开放。在指导性案例生成的程序性要件中,审判委员会作为决策机制的枢纽,是指导性真正走向权威性的组织保障,也是其主体自觉获得集体智慧的法治信任前提。 相似文献
897.
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西方主要法治国家采用的模式是不相同的。美国采用的是不限制媒体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而大陆法国家则采用了一种近乎“放任自流”的“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中国的司法模式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规则模式上,应当采纳大陆法国家模式。 相似文献
898.
899.
司法裁判中的隐性知识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现代认识论的重要课题的隐性知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揭示了隐性知识的存在,更在于论证了知识的本质是隐性的。司法隐性知识问题在当代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得以显现并在相关法学著述中多有表述。在我国大陆,司法隐性知识也广泛存在于案件裁判的事实建构与法律发现诸环节中,并在司法判案中有它特定的位置。司法前见、一般推理、事实解释、图式加工、事实剪裁、经验参与、结果导向、观念辐射等都是对司法隐性知识的艰难表述。连接隐性知识与既定法律规范依赖于法律修辞,裁判凭藉判决修辞而获得形式正当性并为公众更好地接受。现代诉讼程序规则是激励与规制司法隐性知识运用的制度环境,司法隐性知识的研究对当前我国大陆法治文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00.
宗教文化对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渗透与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表面看来宗教对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制度影响甚微,实际上宗教与传统司法审判制度有着深层的纠葛,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其对司法审判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司法理念层面、法律器物层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