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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中止犯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构成中止犯,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特殊中止犯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及中止犯的立法宗旨考虑,我国刑法也有必要将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增设为特殊中止犯。  相似文献   
62.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存在“犯罪目的实现说”、“目的行为完成说”与“绑架行为完成说”的分歧。因为犯罪既遂的判断应以“构成要件说”为准,而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又只需具有绑架他人的单一行为,所以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应是绑架行为的完成。  相似文献   
63.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引起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犯罪在主体构成要件上的争议,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解读,提倡以“罪行”说来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应不负刑事责任,对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负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4.
绑架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一种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构成复杂,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由于刑法对绑架罪罪状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绑架罪时.对绑架罪主客观要件的认识不尽一致。如何正确认定其主客观要件特征以及如何准确使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65.
我国刑法与德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差异。两国在绑架罪的基本类型上是相同的;关于绑架罪保护法益方面,我国可以将其确定为“公民的人身安危”而德国只能认定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两国在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绑架罪的基本法定刑和加重法定刑,而德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设置合理的绑架罪的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66.
薛殿杰 《政法学刊》2005,22(6):77-80
将精确打击中的制信息权用于绑架勒索案件的侦查,是保障人质安全,及时抓捕绑匪的有效手段。探索夺取绑架案件侦查中的制信息权,以情报信息引导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安全解救人质的战术战法对于绑架案件的及时侦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7.
反恐怖劫持应急指挥系统构建和程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是协调各级应急处置力量“有效行动”的关键,是处置行动的核心和灵魂。科学合理的反恐怖劫持应急指挥系统是实现高效、稳定指挥的重要保证。对恐怖劫持人质事件的处置,必须针对我国恐怖活动的特点、反恐怖武装力量体制的特点及反恐怖斗争方针政策的特点,建立固定的、强有力的、权威性的、能集中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力量的反恐怖组织机构和指挥体系。反恐怖劫持处置是一个人工控制系统,处置过程必须通过系统工程方法进行调控,以公安指挥中心为平台,按照接警、出警、应急启动、救援行动等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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