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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从“征转分离”基础理论及其与征转一体的比较出发,分别从制度创新与功能定位层面对“征转分离”制度在突破体制僵化、完成现代农业经营模式转变、统筹城乡发展、扼守耕地红线等方面所做贡献进行评析。随后对制度合理性展开质疑并提出改良建议:通过对“征”的质疑得出结论,即应避免政府角色错位与制度性寻租所导致的土地增值利益垄断化现象的出现,并通过区分征收与征购、限制解释公共利益,以确定各区域土地发展权价值计算公式;通过对“转”的质疑得出结论,即应当放开集体土地入市路径,单独设立非公益需要农用地转用程序,并借鉴土地银行运营模式,实现概括征收范围限定化:通过对“分离”的质疑得出结论,即应兼顾公平与正义,重塑政治信任,并实现土地增值利益的共享。 相似文献
992.
993.
中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土地复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资源枯竭型城市在产业转型的同时也面临着空间转型和生态恢复的艰巨任务,土地复垦是统筹生产建设活动和土地资源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该文详细介绍了当前废弃工矿土地复垦的现状,并阐述了当前资源枯竭型城市土地复垦存在的主要问题,解读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中土地复垦的布局重点,最后提出了资源枯竭型城市土地复垦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994.
征地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制度不健全、征收过程不规范、农民安置不合理等诸多因素,农民利益遭受侵害。而与此相伴产生的土地纠纷问题,已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本文以广州市H区S镇农村征地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作为研究对象,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基础上,分析了S镇征地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S镇基层政府征地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95.
"地票"制度作为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经过近四年的运行,重庆"地票"制度在统筹城乡与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价值日益显现。 相似文献
996.
农地确权:化解人地矛盾的根本途径——兼谈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黄延廷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1):20-23
通过农地确权化解人地矛盾以保证国家稳定,谋取社会发展,促进民生幸福,古今中外的实践验证或体现了这一规律性的认识。据此,我们提出了我国今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界定农地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继续将土地权利"排他性"地界定给农户;鼓励农地权能分离组合,进行规模化经营;试探实行股权农地+保障农地的产权改革。 相似文献
997.
全国各地土地征收实践中大量纠纷和冲突的不断发生,迫切要求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而且,公平与效率作为衡量法律制度优劣的重要尺度,也切实要求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基于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共识,结合实践经验和政策指引以及国外制度建设的启示,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就是突破现有的制度障碍,遵循公平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征购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998.
土地立法新探:以土地开发权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土地立法"重义务轻权利、重政府轻市场",缺少一种产权安排。我国的民事立法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尚未对土地开发权做出规定。通过创设土地开发权,可以将农地保护的正外部性内部化,激励农民保护农地,以推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开发权,可以保障农民参与土地增值利益的公平分享和实现土地利用管理中公权与私权以及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我国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实现应当采用开发权移转和国家购买开发权相结合的模式,同时要植根于我国的国情实现土地开发权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999.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经济学解读——兼论《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000.
比较法考察表明,在土地吸附建筑物的不动产理念下,用益物权以土地为核心而设定,以在建筑物、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立法技术处理为辅助,形成客体范围宽泛的财产用益权利体系。在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独立的不动产的理念下,用益物权只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取决于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选择与立法技术安排。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权利之间、具体权利和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均存在逻辑矛盾和法理冲突。功利性的文义解释掩饰逻辑矛盾,对把握法律真义造成误导。立法机关应当维护不动产概念内涵在物权法体系上的一致性,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重新做出选择,在立法技术上对现行法规定之谬误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