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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化学品是现代文明社会重要的物质基础,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全球化学品产量从1930年的100万吨发展到今天的4亿吨.作为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大国,我国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数以万计,但是针对现有化学品的环境管理尚处于落后阶段.本文针对我国化学品生产使用与立法管理相脱节的情况,分析了我国现有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框架,并给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使我国现有化学品环境管理尽早实现有法可依,从而达到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环境无毒的目的.  相似文献   
282.
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出台到1997年新《刑法》修订,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不断补充修正,形成了中国环境刑法的基本规范与格局。目前,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在立法体例、罪名体系和刑罚处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首先,要确立科学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将刑法典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从该章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章,并将分散在刑法典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其次,中国环境犯罪急需增设以下5个罪名,以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即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虐待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和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管理罪;再次,应完善环境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张环境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展危害行为的类型。最后,应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和刑罚适用种类。  相似文献   
283.
赵俐 《河北法学》2011,29(10):46-50
福岛核泄漏事件,成为引发多国重估核能建设安全性的重要契机,各核工业发展大国重新审视自身的核电战略,审慎评估核电安全问题。同样,福岛核危机也在警示中国核能安全的问题,引发专家学者反思长期以来快速发展的核电事业背后被忽视的核安全隐患。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理性地看核安全,我们不但需要制定基本法,也需要修改或者增设配套的法律。  相似文献   
284.
许世英 《政法论丛》2011,(2):123-129
中国封建社会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制度。制定私法性质的商法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任务之一。清末商法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制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对清末商法的实施机构、清政府对商法的贯彻施行、民间对商法的遵守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研究。清末商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末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85.
在我国刑法立法中,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长期以来以潜在的方式发挥作用。然而以此为方法论指导提出的立法议案、设定的特定刑法制度却现实地存在诸多困境,这说明此种立法方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讲,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忽视了作为刑事立法选择的有效规范指引。鉴于此,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刑法立法方法应该得到提倡。  相似文献   
286.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的数量大大超过了人大立法,所涉及的内容多与公民权益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但地方政府在立法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地方行政立法的权力不断膨胀,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有序,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很有必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87.
立法后评估: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立法迎来从数量型发展向质量型发展的转折,立法后评估成为提高立法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以对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评估研究报告为依据,阐述立法后评估的特点、主体、对象、内容、标准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克服当前立法后评估遇到的制度困境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88.
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促进了刑法的发展、完善,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还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这对于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89.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申纯 《时代法学》2011,(5):4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而在刑法上做出的调整,以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护。本罪在行为上包括竞驰型和醉酒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此外,本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行为方式范围较窄,入罪门槛过低,资格刑缺失等,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90.
潘德勇 《时代法学》2011,9(1):109-114
欧盟环境侵权赔偿立法的整个过程,对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经历了由民法为主向行政法的转变。前后立法模式的变化,对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体系、功能和运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欧盟的一些国家在环境民事赔偿责任领域通过了被认为具有先驱性的单行法,这些法律在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责任基础、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我国正在着手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欧盟环境侵权赔偿立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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