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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攀供是指共犯或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本案被告人的揭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无论共犯攀供被理解为证人证言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设计、改造攀供制度,明确地规定共犯攀供的使用规则,协调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相似文献
222.
在中国农村社会 ,大量的村落法在实际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法以“法治”名义强行介入乡村是困难的 ,两者之间呈现出一种复杂深沉的张力 ,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法学工作者应该放宽“法律”的视界 ,深入乡野 ,关注法运行的实然性 ,寻找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223.
管士寒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5):121-126
中国正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艰难地行进着。亚里士多德说:法治是良法得到遵守。良法需要人来制定,良法的遵守也离不开人的因素,这些人主要是法律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古训,在今天仍然是真理。法律人不是天生的,需要法律教育来培养。现代的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人的高等教育,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中国作为世界的一员也应当概莫能外。 相似文献
224.
225.
陈建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5):11-14
公安文明执法是中国社会走向法治和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为适应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公安执法应溶入现代法治理念,具有现代法治的品质和精神,彻底从过去阶级斗争的观念、运动式的模式中解放出来。而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必须对公安执法注入形成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础———人权意识,洗涤传统的执法观念,根除错误的执法指导思想,这虽不是实现公安文明执法的全部,但却是公安执法创新的一个根本。 相似文献
226.
论道德在法治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始终是法学范畴内倍受人们关注的话题。道德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规范的产生,也使得相容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历史表明道德在法律体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决定了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也不能忽视道德建设。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它只是在立法层面上解决了问题;法律的道德化可以使得制订的法律被自觉、良好地遵守,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227.
法律主治要求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唯一准绳是法律.法治所依据的法律是良法,它的生发点在于道德;法律的施行过程需要道德的支撑;广大人民遵守法律的落脚点在于一种道德自律.从立法过程到适法过程,从执法主体到守法主体,都体现出法的道德性基础. 相似文献
228.
法治化进程中的灰色行为及其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外,还存在着一种灰色行为。一个行为合法与否,可以由国家制定或民间形成的规则来评判,调整灰色行为的则是与制定法与习惯法相对应的潜规则。灰色行为不同于中性行为和官方行为,是法治化进程中亟待克服的一种行为现象。 相似文献
229.
苏宇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2,16(1)
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其主要实现形式有: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德治与人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德治才是真正的德治。人民是“治国”的主体,要以德治国,就必须以德“育”民,提高人民的“治国”能力,概括为:克明俊德、以民为本、立身惟正、明道善策、举贤任能、教而后刑。官员是社会道德活动的主体之一,以德治国,必须重视以德育官,以增强理论功力、实践能力、人格魅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定要以法治国,以德固基。 相似文献
230.
“谁行为,谁被告”是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谁主体,谁被告”的完善,是由人权理念的提升、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加入WTO等现实国情决定的。文章从宪政基础、现实基础和行政行为的性质等方面探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谁行为,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