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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魏惠斌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29-32
“人肉搜索”作为后起的新兴的网络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网络自身的特性、我国网民素质不高、网络基础管理不到位和立法滞后等。应针对上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的对策,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发挥“人肉搜索”的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702.
柯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122-130
17世纪以来,投身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对个人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自由主义延伸到新闻传播中自然便提出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等问题。17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基本上都将上述自由归因于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弥尔顿强调人是理性动物,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因为只有允许人们公开辩论才能够发现真理,20世纪以来依靠公开辩论发现真理这一观念最终导致了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市场理论的产生,它们成为支撑新闻自由理论的基石。在西方,新闻自由被人们视为一项绝对的精神权利,理论的倡导最终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立法保障。回顾新闻自由的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复兴的西方当代社会语境中,新闻自由所面对的进退维谷的现实。 相似文献
703.
论互有过失船舶碰撞造成船员人身伤亡的责任负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讨论了互有过失船舶碰撞造成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明确了此类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704.
吕苏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有关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讨论的着眼点,指出:究竟应否承认合伙是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应以科学的合伙分类为前提,根据不同的合伙性质,赋予部分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法》已通过对个人合伙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而在实际上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为此,建议应将其中关于合伙人的资格范围限制予以取消、以便使所有的合伙企业都能依该法实际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705.
笔者通过对《海商法》第 2 5 3条规定的分析理解 ,同时结合保险法第 45条的规定 ,认为《海商法》第 2 5 3条的规定不够具体 ,实际操作较难。笔者为此提出了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706.
李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34-38
人身识别是物证鉴定技术最重要的一项任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关于人身识别的物证鉴识技术方法逐渐增多。在人类手指甲或脚趾甲的表面存在许多纵向且互相平行的凹凸纹痕,这些指甲表面的生长纹痕是否可以进行检验鉴定,成为人身识别的一种方法,有必要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707.
论海上重复保险——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25条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海上重复保险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因被保险人重复投保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对维护保险赔偿原则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海商法》的规定仍有疏漏之处。本文对重复保险的含义、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被保险人的索赔权作了分析 ,并对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足的地方给予了补充 相似文献
708.
刑法第133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两处"逃逸",在罪刑理论上意义不同。各处"逃逸"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应根据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成立与否来决定。当基本罪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在基本罪无死亡结果情形下的"逃逸"又导致死亡结果时,为基本罪的(行为结果的)复合加重犯。当基本罪不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是以交通肇事行为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被独立评价的地位;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以第二段"逃逸"为原因力的结果加重犯。现行的立法规定是以"逃逸"为重叠要素的两个加重结构的简化形式。 相似文献
709.
陈妙英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3):101-103
我国海上保险的研究基本上是基于对国外经典著作的翻译及相关法条的诠释,在对保险利益的效力范围和转移等问题的认识上还鲜有涉及,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10.
陈茂金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1(4):29-32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引起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犯罪在主体构成要件上的争议,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解读,提倡以“罪行”说来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应不负刑事责任,对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负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