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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不利个人信息是指对公民人格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信息,如犯罪纪录、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录等.这类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理论上存有争议.探讨这一问题对于保护特定群体的人格利益和建立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722.
单晓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26-28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重要的自由权之一。但是,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人身自由权这个概念的运用并不统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准确地界定人身自由权的外延和内涵。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的身体活动及思维活动和精神安宁,不受他人非法限制和妨碍的民事自由权利,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相似文献
723.
余贺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4):101-106
国际人权法上具有多个个人申诉机制,该机制是国家报告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有效补充。其特点主要是具有国家任择性,独立于缔约国之外,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审理个人申诉案件采用准司法程序,具有广泛的普遍性等。个人申诉机制的这些特点表明了该机制对于一国来说具有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724.
王思默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19-21,69
保安监禁作为一种提前预防犯罪发生的手段,其在人权保障方面常常遭到质疑。文章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人权方面讨论适用保安监禁制度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对我国引入保安监禁制度的具体架构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725.
笔者通过对《海商法》第 2 5 3条规定的分析理解 ,同时结合保险法第 45条的规定 ,认为《海商法》第 2 5 3条的规定不够具体 ,实际操作较难。笔者为此提出了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726.
文章在纳税人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税制模式、征税对象、费用扣除、税率的比较等方面对中国与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指出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727.
谢增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2,36(5):34-43
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便利开展电子政务服务,但也存在技术门槛和技术风险以及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研究认为,电子劳动合同的成立应以内容“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以及“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为要件。电子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其他人力资源管理行为以及劳动者的行为采用电子化形式,只要符合特定形式要求也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主要由用人单位控制电子劳动合同的发起和订立过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和举证责任也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研究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规则,处理好便利和安全的关系,同时完善相关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728.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其独立于先予执行和普通的行为保全,是不必然伴随诉讼程序、具有非暂时性和非保全性的人格权独立保护制度。根据此种实体法功能,禁令的程序模式在价值上要权衡程序的便利高效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基于非讼程序法理的发展和现行法,虽然禁令案件是真正的诉讼案件,但仍可将其作为非讼程序的审理对象,并以非讼程序作为禁令的基本程序模式。据此,禁令程序应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建立被申请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规则,确立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转换条件和方式,且禁令程序中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其他的具体程序规则也应根据非讼程序予以解释构建。 相似文献
729.
为了落实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给债权人提供及时、充分和更加人性化的违约救济,并避免对于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不合比例的限制,《民法典》第581条确立了一种兼具强制履行和金钱赔偿特征且较接近于回复原状理想的“违约救济”: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对于此种请求权,在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为“不作为”或者“给与的给付”时,即使债务不得强制履行,债权人通常也不得主张。只有在债务人负担的是种类行为之债或“种类行为因素”占据重要地位的“混合给付”,且债务的履行不依赖其他债务人的信赖、与其他债务人的长期协作、磨合,以及替代履行无需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协助时,债权人才可以主张。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无需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实际进行了替代履行为要件,更无需等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外,除了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远高于金钱赔偿的数额以外,债权人既可以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也可以主张金钱赔偿,二者构成请求权竞合。 相似文献
730.
朱全宝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3):122-125
迁徙是动物趋利避害的一种本能,迁徙自由是人类维持生存与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迁徙与"流动"、"迁移"等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应混同使用。迁徙自由可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方面,迁徙自由是一种主观意志自由,其主体不受其他外力左右或主导;另一方面,迁徙自由本质上要求权利的同等对待。迁徙自由的特性,既说明了迁徙自由不同于人身自由,需要得到宪法的独立确认,又充分彰显了迁徙自由的价值与宗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