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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Ibrahim Fraihat 《The international spectator : a quarterly journal of the Istituto affari internazionali》2020,55(2):79-91
ABSTRACT The Qatar Gulf crisis of 2017 saw a number of mediation initiatives, including thos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Kuwait. However, the two countries present two substantially distinct models of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superpower mediat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mall-state mediation (Kuwait). Comparing the two types of intervention in this crisis in terms of their ability to de-escalate tension and effectively resolve the Gulf crisis with respect to three variables – timing of mediation, leverage of the mediator (hard power versus legitimacy) and interest of the mediator – it would seem that small-state mediation has been more effective in crisis de-escalation, while superpower mediation has further exacerbated the crisis. 相似文献
12.
13.
通过搭建“强制调解的主导者”和“强制调解的适用阶段”两个维度所形成的框架,可以对强制调解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提炼出四种模式。一国或地区选择何种强制调解模式,要受到程序正义理念、传统法律程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基于我国实际,未来有必要引入司法性诉前强制调解模式,实现从程序保障提高、调解人适格和制裁措施到位三方面确保诉前强制调解优势的发挥,同时有必要对我国原有的司法性诉中强制调解模式进行改造,实现调解者与审判者身份的分离和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时空的分离,并在立法中明确赋予法官动态裁量调解启动的权力以及启动调解时应当考虑的基准。 相似文献
14.
骆庆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73-75
调解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符合中国人和为贵的大众心理,因此,调解具有正当性,是中国人的自然选择。当前,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调解应坚持依法自愿和能调则调该判则判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相似文献
15.
齐蕴博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105-107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21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创新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民间纠纷数量巨大、纠纷千差万别,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发挥带来了许多困难,但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与方法并非没有规律可以遵循。在对民间纠纷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与梳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式方法,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周荃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4):34-39
人民法院委托行业协会调解制度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型委托调解方式。必须通过厘定可委托调解案件范围的界限、适用辨清事实和司法审查相结合的辅助制度、加强培训及增加激励等举措完善该项制度。 相似文献
17.
人民调解的优势具有主动简捷、及时和经济及广泛的特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非诉讼程序,属于民事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前法官须向当事人履行询问、释明的义务;启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当事人需向法院交纳相应的申请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期限限制在5—10个工作日内。若调解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则可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增加5个工作日。应尽快建立司法确认程序,为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提供程序法依据,使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不但有实体法依据,而且有程序上的保证,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美林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3):108-110
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英等西方国家产生以来,已形成了平衡、叙说和恢复正义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应注意分清刑事和解与“私了”的本质,明确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设立刑事和解调解委员会并健全国家刑事损害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9.
澳大利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铁铮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2,16(3):53-56
澳大利亚调整劳动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 190 4年出台的《联邦调解仲裁法》 ,其后随社会的变化 ,该法几经修改 ,甚至二易其名 ,对劳动关系的确立、调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澳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联邦和州的工作场所关系、就业及小企业部、“就业代言”及准政府机构———产业关系委员会。另外 ,由劳、资、政三方代表组成的国家劳资调解委员会从高层面上促进了劳资和谐。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是澳大利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的两大主体组织 ,法律要求劳资双方要通过集体谈判及签定协议 ,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而劳动争议则由产业关系委员会负责处理。近年来 ,澳大利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日臻完善 ,劳动争议明显下降 ,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和谐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强制性的多轨制,这一机制尚存在诸多弊端:费时耗力,有悖于程序正义和效益的原则;缺乏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仲裁程序的职能弱化;仲裁和审判之间缺乏协调,重复审理,浪费审判资源。因此,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工会的作用,突出调解职能,使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仲裁衔接,并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