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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司法鉴定是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科学认识活动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 ,司法鉴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依法、公平和客观的处理各类交通肇事和违法案件 ,显得越来越重要和不可替代。 相似文献
32.
张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78-80
医患关系是以生活消费为内容的消费关系 ,存在医患双方事实上的实力对比的悬殊 ,对医疗纠纷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相似文献
33.
汤晓莹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4):17-21
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类言词证据的收集,既要反对“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点,更不能片面地理解“零口供”,只有全面的掌握案件事实,运用辩证的逻辑推理,才能使言词证据成为认定毒品案件的可靠手段。即:做好毒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口供)的讯问笔录;全面收集证人证言;对查获的毒品交专门机构做出定性鉴定结论;言词证据应由实物证据来检验;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言词证据。 相似文献
34.
刘柏纯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6):77-80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用不当程序纠正错案,不但会影响到错案的纠正,而且会再一次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甚至会出现出新的错案。纠正错案,必须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35.
阚在斌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
在英国通过《人权法》法案前,新闻自由未被视为一项法定权利,但民众早已形成一种共识,新闻自由理当在社会中得到保障。而隐私权作为自然人权,具有普世价值,大众也应享有“对自己隐私合理期待”的权利。媒体为迎合大众的低俗口味,把闲话转为商品,其触角甚至伸向受害者。由于隐私权法的缺位,公民的隐私始终处于风雨飘摇中,民众只得依据其他诉因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人权法》颁布后,法官在实践中对保密责任新标准重新解读,这种变化对后续的判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36.
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将多次行政处罚后再实施违法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说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模式是合理的,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但为了防止刑事制裁范围的肆意扩大,应从违法主体、违法程序及违法次数上对"非法行医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入罪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37.
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条件和侵害法益条件两方面。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不仅存在放任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风险,而且还存在不规范适用的情况。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自身具有不合理性,只有改革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才能够化解风险、规范司法适用。不限制危害行为和侵害法益是国外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普遍模式。我国应当将"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作为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同时有必要丰富强制医疗的执行方式,在住院治疗之外,增加门诊治疗。 相似文献
38.
在纠正冤案的意义十分重大。冤案纠正后的受益者首先是国家和社会,其次才是无辜者及其家属。国家应承担纠正冤案的首要责任。我们应当思考、呼吁、推动和营造一个有助于使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这种制度空间强调的是,以个人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根本,靠制度本身的力量来纠正冤案,公开更多的冤案文本,鼓励学者们对其成因和预防等问题的研究,保护新闻媒体对冤案曝光和跟踪监督的权利。因此,需要建立冤案的救济途径,给冤案的平反昭雪以制度上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要纠正错案总是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总的说来,法治国家的伸冤机制明显优于中国。现有被告人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昭雪冤案的方式之外,应当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主动发现冤案的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
39.
目的总结杀亲案件的特点,为此类案件的分析、预防提供参考。方法调查溧阳地区2004—2014年破获的17例杀亲案件,对原始登记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破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17例杀亲案件中受害人以女性居多,嫌疑人以男性居多,杀人动机以配偶不忠或怀疑配偶不忠占较高比例。杀亲案件中有精神病患者杀人、伪装杀人,嫌疑人杀人后自杀占有一定比例。结论杀亲案件多与婚外性行为、精神病患者杀人等家庭因素有关,部分为杀人旋即自杀,致伤工具具有简单随意、易于获取的特点。 相似文献
40.
Masstort应译为“集合侵权”。“大规模侵权”存在形式和实质上之不足,不能标识恰当的判断标准,无法揭示整体性侵害这一本质,也难以统摄两大基本类型。基于整体结构转型、构成技术和归责机制失灵等原因,集合侵权不能融入传统侵权法,属于侵权法上的“情势变更”。为应对集合侵权,实体法须采取拟制集合团体、醇化责任基础、损害赔偿模型化、缓和证明责任等措施;同时,应以集团诉讼为中心构建程序制度,并实现私人自治和国家强制的结合。我国初步具备了应对集合侵权的实体法基础;程序法上还亟待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改变行政主导应对程序的现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