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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之主张既无法合理应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特别认知的侵害情形,也不契合处罚不能犯未遂的司法现状。“先客观后主观”的审查顺序在自然科学上的合理基础不复存在,权利保障理念与不法的客观性间也不存在必然关联。客观优先的审查顺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主客观二分法并不现实:“目的性动词”使主客观要素无法完全割裂,主观要素缺位可能无法评价不法的有无,主观要素还能够影响到具体的不法类型判断以及行为危险的程度。主观故意和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在不法判断中的地位已然无法撼动,至少在故意的作为犯中,客观归属论已名实难副。主客观二分式的犯罪构成模式并不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两者也不存在绝对的先后次序,主客观相结合的不法判断才更加贴合实际。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责任要素的范畴,故意、目的等要素实际上应归入构成要件的领域。否定客观不法论,“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才得以真正确立。 相似文献
942.
敏感个人信息因其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需要特别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秉持对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区别规制的立法思路,但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规范较为简略。从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域外立法经验来看,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在知情同意的适用、法定处理事由的明确、技术治理的实现、损害认定的完善等方面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制度逻辑。相应地,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也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制策略。 相似文献
943.
君士坦丁通过革新罗马赠与法,树立了慷慨的赠与人人像,但在18、19世纪,赠与人的传统形象倒塌,近代欧洲民法典奉行商业至上,塑造了一种不信任赠与人的法律文化。我国民法典根据新的经济社会实践,全面涤除了赠与人形象的消极设定,从同等重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到重整赠与的定义性规范、形式性规范、实质性规范,系统塑造了诚信友善的赠与人是社会交换的中坚的新形象。 相似文献
944.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重要裁判说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民事司法适用之法理基础,在于其是我国规范等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法非正式法源,且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无可避免地需要适用于民事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民事司法适用分为法源与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法源意义上的民事司法适用规则,包括形式、实质、程序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945.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存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空间。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是身份法律行为及相应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所展现出的身份共同体特点,也是参照适用时对被引用法条限制或者修正变通的判断标准和解释依归。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具体包括鼓励缔结婚姻、维护夫妻等身份关系和谐安定、实现夫妻乃至家庭共同利益、养老育幼、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等价值追求。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的身份关系协议、区分同一类型身份关系协议中不同内容约款、区分身份关系协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分别讨论参照适用的空间。不能脱离身份关系协议的整体来看待忠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中的所谓赠与条款这个部分,身份关系协议原则上应该作为一个整体,且形成继续性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946.
新《民事证据规定》涉及鉴定条款占所有条款数量的四分之一,其中,新增条款又约占整个鉴定条款的60%。这种大幅度对鉴定问题的修订,彰显出鉴定在民事证据中的重要地位与实践中的突出作用。这些有关鉴定条款的修改、新增和删除,除理顺民事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的关系和回应民众对鉴定的需求外,侧重于人民法院对鉴定委托的管理和对鉴定人活动的规范。具体体现为加强鉴定委托管理、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限制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严格鉴定人承诺和作虚假鉴定等方面的责任,尤其是鉴定费用退回的制裁方式。但也存在规范鉴定人和法官行为的失衡,以及条款间及其与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协调问题等。对此需要在尊重诉讼规律、科学规律和证据规则本质的基础上,以司法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以及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衔接和协调的综合视角对有关鉴定的规定作出理论诠释与适用说明,不宜孤立地解释条款的字面含义,以免导致实践适用上的失控。 相似文献
947.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是在2017年民事诉讼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进。由于法官依然主导、甚至控制司法鉴定进程,因此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对法官涉及司法鉴定的权力与责任进行了制度改造,主要表现在强化了法官对鉴定程序的实质参与性以及对鉴定人的有效管理与监督。总体来看,在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改革脉络中,《民事证据规定》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民事司法过去一贯弱化法官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改革路径。不过,《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权利与责任的强化,仍有可能变相弱化法官应当承担的职责;同时《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虚假鉴定、鉴定超期、撤销鉴定意见等诸方面简单、刚性且无救济的单向度制裁模式,极可能被鉴定人视为法院或法官基于自身立场的本位主义立法,并进而驱使鉴定人采取责任规避型的反制策略。 相似文献
948.
司法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科学证据。开展鉴定活动时,司法鉴定人有可能因程序性或技术性问题而向法庭出具有问题的鉴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重新鉴定作为问题鉴定的救济路径之一,是严重问题鉴定的高端技术性解决方案。法官与当事人不恰当使用重新鉴定手段来纠正问题鉴定,是引发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乱象的内因。而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与诉讼规则博弈所导致的管理盲区的出现,则是引发重新鉴定乱象的外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版)为重新鉴定乱象的治理带来了契机。一方面,通过提出异议-书面答复-鉴定人出庭的鉴定异议疏导路径,使重新鉴定回归恰当的救济地位;另一方面,基于初次鉴定、庭审质证、重新鉴定构建多元化的问题鉴定管理路径。这种合理的问题鉴定分流管理模式,不仅有望有效治理既往的重新鉴定乱象,而且即将打破知识壁垒、实现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949.
霍海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11-120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依然较短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相比只进行了微调,恐怕与如下三个认识不足或误区有关。第一,低估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对其他诉讼时效规则造成的严重困扰。第二,片面理解了所谓“诉讼时效短期化趋势”,过高估计了我们应对“诉讼时效短期化”的意愿和能力。第三,忽视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道德性难题和“折扣执行”困境。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应坚持体系化思路,关注中国国情,立足长远,统筹规划。 相似文献
950.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样本。它统筹协调处理行政决策所涉及的多种关系,以形成良法善治的制度合力。理论上,它对行政决策范围的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判断标准、公众参与的模式、合法性审查的模式、行政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回应或取舍。制度上,它对适用主体、重大决策事项划定方式、创新和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专家库和专家信用体系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回应与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