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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6):47-49
随着经济交往中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当事人预先通过合同免责条款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配,体现了一定经济上的合理性.但由于文字、技术或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契约地位的不平等,而需要对争议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以平衡利益.免责条款要在合同整体中加以解释,对于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在此理应适用,但因其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还需考虑一些特别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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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在处理保险竞合条款适用冲突时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州的法院从合同解释出发,探求各保险人的真意,以此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和方式。而少数州的法院却另辟蹊径,以兰波-韦斯顿规则为代表,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该规则认为如保险竞合条款之间互相排斥,则各保险竞合条款均不发生效力,各保险人应以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损失。该规则已被一些法院所采纳并有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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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特有的规定.该条款意在对海上保险合同承保风险之外的风险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因此续保条款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一方是有利的.以英国海上保险市场为背景,具体阐述续保条款的法律内涵,分析与续保条款相关的重要法律理论问题,同时通过援引经典案例,探求续保条款在保险实务中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借以指导保险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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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政治遗产资源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认为,我国侗族人民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实践中留下了三大政治遗产,即"侗款制"、"鼓楼议会"和"约法款".而支撑这三大政治遗产"外壳"的坚固"内核"却是平等、民主和法治.这是侗族人民政治思想遗产的精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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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但书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宪法义务是制宪者(人民)要求自己对国家的义务(服从法律)。权利但书与义务在主体、所禁止侵犯的对象以及与权利的关系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宪法权利但书与宪法义务都是原则性的,并具有某种程度的重合性。各宪法权利但书形成了整个宪法权利的关系网。作为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往往伴随着权利及其权利但书;对国家的义务则伴随着国家权力及其权力但书;宪法权利但书中的重要元素——"公共利益"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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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的内容,既可以因符合"具体确定"、"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直接交易意图"和"包括将要制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三项条件而成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因符合"具体确定"的单项条件而转化为合同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还可以因"招致对方合理信赖而生损害"直接发生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虽然指明了商业广告的内容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视为合同内容,但在条件的限定上出现了理论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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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能否对业主专有权进行限制在实践中素有争议。专有权限制条款的存在源于实践的需要,承认其效力有正当性基础。与传统所有权相比,业主专有权具有特殊性,对其施加更多限制并不违背保护业主物权的理念,而业主自治协议则是限制专有权的合理方式。同时,专有权限制条款具有其弊端,有可能损害少数业主的利益,应当借助一定方法对之加以防范。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做法中合理的成分,允许业主自治协议对专有权进行限制,同时确立效力规则对不当的限制条款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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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会导致债权人不当得利之担心,违约金被解释为赔偿性,并允许债务人申请酌减。这样的解释并无逻辑与实质根据,赔偿性违约金并非恢复违约金约定实质自由的适合工具。从当事人意思自由出发,惩罚性违约金才是本来意义上的违约金,主要发挥履约担保的功能,是原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的从义务,而与作为损害赔偿额之预定的赔偿性违约金不同。因此,违约金的酌减规则不应仅考虑实际损害的大小,而应根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予以判断,由此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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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4):8-11,14
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最普遍、最有效的解决国家商贸往来纠纷的方法之一。在进行仲裁过程中,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和前提,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一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基础。文章通过我国和国际几种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理论与实践的对比研究,提出了我国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与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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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隆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物权法定原则(numerus clauses)是德国物权法的重要基础,然而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及需求,完全贯彻该项法律原则,将有限制物权发展、交易自由之虞,并会造成与社会经济生活严重脱节、难以贯彻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等疑虑。尤其是商业环境下经常从事继续性交易的企业组织,为因应经营规模扩大、国际化及多角化经营,部分公司选择向银行设定最高额抵押以举借中长期借款作为其最适融资决策。同时,东亚各国也将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化(legislation of maximum mortgage right)列为其物权法的修正重点。因此,本文首先从法律原理及商业习惯等两个面向,指出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化的主要缘由;其次,本文归纳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性,厘清最高额抵押权与担保物权一般特性的差异,并提出担保物权从属性相对化的发展趋势;再者,在两岸物权法竞相修订之际,详细介绍两岸物权法草案最高额抵押权法制的规范内涵,并采取比较法分析两岸物权法草案;最后,本文建议大陆物权法草案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应朝向有利融资创新活动加以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