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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用此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2)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3)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4)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犯之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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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新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5):104-110
共同犯罪以主观意思联络为纽带,是区别于同时犯罪之关键。片面共同正犯违背共同犯罪的本质,从学理上突破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界限和标准,同时违反共同犯罪人之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片面教唆犯是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教唆者的教唆故意而产生了犯罪意思,即使引入片面教唆犯也难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且与我国关于教唆犯的基本概念相悖;片面帮助犯的提出是为了满足司法工作的实际要求,但片面帮助犯理论依然没有恰如其分地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且我国从犯概念中还包括次要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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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在刑法上缺乏统一的规定,使得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不可避免的复杂化。本文试从片面共犯的解除、共犯关系的解除和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着共犯意思的阶段性三个方面来阐述在同一个共同犯罪中存在诸多不同形态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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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2):91-94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片面共犯,但关于其存废问题,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片面共犯理论主要有两个瓶颈:片面共犯与我国现有共犯理论的矛盾;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因此,应当拓展共犯理论的内涵,以达到整个共犯理论体系的协调;此外,应当认识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存在根本区别,间接正犯不能完全涵盖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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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在刑法上并无规定。其与实行犯组成的犯罪形式由于不符合共同犯罪条件,可定名为片面共同犯罪。对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应按刑法一般原则定罪处罚,而对片面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应根据实行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遵循一定的原理,决定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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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独教唆犯刑事可罚性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70-76
教唆人的教唆行为的后果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单独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 ,不能确认其为犯罪。因此 ,应对我国刑法第 2 9条第 2款进行修改 ,取消对单独教唆犯的刑罚 ,以保障刑法分则与总则立法精神上的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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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业集聚的形成过程中企业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企业家是创业活动的主要策动者.产业集聚作为复杂的适应性系统,它的外部资源随着时间而不断发展起来.企业家适应建设性危机并抓住新机会,创造新的生产要素和有利于他们利益的条件,反过来,有助于外部资源的发展.因此,探讨影响企业家创业决策的初始条件,并且考察外部要素如何影响高技术产业集聚的形成和选址等问题具有主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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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4):66-69
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话题。对于片面的共同犯罪不应以相互的联系为必要 ,只要符合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成立。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 ,对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其作用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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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对其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重处罚。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况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却又可以实施"犯罪,"这种解释显然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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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国杰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5,(3):83-86
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现实的不平等性,劳动法越来越多地表现出"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我国<劳动法>不仅要符合私法原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带有行政法的色彩,呼唤更多的公权力的介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规定并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要式主义,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也略显宽泛,所以应在完善劳动立法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执法,以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