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9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1.
沈斐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1,(4):4-8,43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人与自然不是现代科学观中的"我-它"关系,而是感性地表现为"我-你"、"我-我"的存在状态。对此,学术界往往解读为青年马克思的人本主义批判或费尔巴哈的自然主义残余。然而,当我们在理论上将其置于哲学存在论变革的视阈下,在实践上将其纳入私有财产积极扬弃的运动中,我们发现,这实际上已经是唯物史观的表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被表达为人与自然在劳动中的对象性生成,自然界、社会和人的活动构成一部交互生成的总体性历史;人与自然的统一是现实生活的任务,现实生活为自然界的解放同时也是人的解放开辟道路。 相似文献
92.
喻中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4):60-64
奥斯丁的"命令论"的根本问题,在于没有给规则应有的地位.哈特将规则引进法律本体之中,认为只有义务规则的社会,其规则体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这些缺陷的克服必须依赖于义务规则之外的授权规则.由于授权规则的引入,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单纯义务规则导致的诸多缺陷,更重要的价值还在于通过授权规则与义务规则的结合,建构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即法律是义务规则与授权规则相结合的"规则论". 相似文献
93.
保证期间是我国保证制度中最具争议的法律概念之一。当用法学本体论的方法对其进行批判分析时,会发现保证期间是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多余概念。首先,"保证期间"缩减了"保证期限"的概念范围;其次,混淆了"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期间"的本质区别;第三,保证期间是把一个概念正反两方面的命题揉在一起的错误概念;第四,有关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的界定永远在一个圆圈里打转,无法自拔。要消除保证期间带来的矛盾和烦恼,只有取消它。 相似文献
94.
孙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2):49-58
我国民法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民法在调整对象的确立及流变上,与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相比呈现出特殊意蕴,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后者的民法没有调整对象。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这种法学用语,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功能或意义,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揭示民法与社会之间关联的一个学术范畴,它处于民法本体论的视域之内,即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承载着关于民法本体的相关知识。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在属性上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形态而言,可分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民事立法所体现的民法调整对象系属实然层面。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以区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对内研究与对外研究。 相似文献
95.
魏治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6):28-34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规范结构理论因为背离了结构分析所要求的存在论论域而难以站得住脚。通过对构成规范的要素及其逻辑关系的“共时性”考察可以看出,法律规范乃是由作为规范性存在的两种规则形态即调整性规则与管理性规则构成的偏正结构:前者表达了规范的目的,而后者则是规范目的实现的手段。目的与手段的分离所造成的必然后果是工具理性的法律现实主义,由此法律的规范性下降不可避免,此即法律自身的悖论所在。 相似文献
96.
作为老子哲学本体论的"道"是一种语言存在论."道"是对语言的形上化.老子对"道"的规定、解释均以本真语言为原型,"道"的基本特性与语言的本质特征是基本吻合的. 相似文献
97.
余日昌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1,17(2):37-41
真善美的真实含义、演绎过程和历史语境,在中西方思想中有着明显区别.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批判理论是构成当代中国语境中的真善美及其统一形式的根据.实践批判意义上的真善美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发展基本趋向相一致,是一种体现人类生存真实意义的实践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