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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蟑螂已经成为美国专利制度中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美国政府不断出台专利法修订草案和政策,意图遏制专利蟑螂,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然而,从近期美国参众两院提交的诸项法案来看,尽管存在分歧,但其整体立场已经发生明显转变,倾向于优待专利蟑螂。由此,以设立双方复审程序、提高禁令颁发标准以及限制司法管辖为代表的诸多重要专利司法改革成果,都将可能遭到弱化。结合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应当尽早认识专利蟑螂并着手应对,从考察开放许可专利实施情况、增加"权利人商业模式"作为判赔考量因素、细化司法管辖规则、完善专利无效制度以及构建全面打击专利假冒行为制度等多个维度,预防和遏制专利蟑螂。 相似文献
182.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从产生之初便备受争议。NPE诉讼作为NPE存在的行为逻辑,游离于专利投机与专利运营、权利滥用与正当维权、谋取私利与损害救济、抑制创新与价值实现之间。立足于NPE诉讼具有利弊互见的基本定位,对NPE诉讼的行政规制,须对专利聚合状态加以合理限制,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NPE经营者集中审查及NPE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执法亦应保持行政介入的谦抑性;对NPE诉讼的司法规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利用法院在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损害赔偿与停止侵权的替代适用、诉讼费用的转移等方面所具有的司法裁量空间,在保障专利诉权正当行使的同时,亦应防止司法工具化趋向,防止NPE诉讼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禁令劫持的手段。 相似文献
183.
从对价角度对利用专利制度和技术保密制度来保护技术成果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指出技术保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相同的内在结构。构建了权利人在两种对价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对两种对价方式的社会福利影响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社会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的趋势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和论证中国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84.
中国职务发明数量的增长以及职务发明纠纷的增加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构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通过分析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并将其与中国当前实践进行比较,(本文认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致力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在设有知识产权法院... 相似文献
185.
搭售的构成条件有:两样独立的东西被捆绑在一起;搭售方具有相当的市场支配力;有相当的贸易受到了影响;存在强迫因素;这种安排不具有商业方面的合理性.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搭售可分为内向型搭售(tie in)与外向型搭售(tie out);设备 售后服务型搭售;专利 商标型搭售;方法专利 材料型搭售.搭售的法律规制,在美国有专利权滥用原则、《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欧共体2004年《关于对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2004/C 101/02)》分析了搭售的限制性效果、提高效率的效果和促进竞争的效果.专利许可中可被允许的搭售包括保证专利的正常性能、保护商标、封锁专利、只能用于方法专利的非专利产品等情形. 相似文献
186.
谢晓玲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0,12(3):61-64
如何界定专利纠纷、解决专利纠纷是确保专利权人的权利关键所在。对此问题,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不完善,并明显与国家颁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令法》等法律不相适应。本文认为,专利纠纷是指专利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在专利的申请、取得、转让、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它分为专利行政纠纷和专利民事纠纷。专利行政纠纷通过专利行政复议和专利行政诉讼两种途径解决;专利民事纠纷则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三种方式来解决。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四点修改专利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7.
郝琳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123-127
美国对State Street案的判决开启了以专利法保护商业方法的大门,日、欧等国家和地区也随之修改专利法,确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我国专利法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仍然谨慎和保守,我们应该借鉴、学习国外的经验,提高国人的专利意识、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用积极的、开放的态度去迎接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出可行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 相似文献
188.
学界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与确权纠纷解决“双轨制构造”批评颇多,有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也争议良多、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专利法需要改革,但改革离不开理论支撑,不可违背基本法理“自说自话”。学者们尚未足够重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对于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影响。明晰“双轨制构造”背后存在的法理基础,为专利法改革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在现有的法理基础上进行专利法改革,法院原则上应充分尊重专利局的确权职能,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即当然无效的情形下才能直接判定专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89.
美国对植物品种通过授予植物专利、实用专利以及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对育种者提供多重保护。欧盟对植物品种制定专门立法进行单一保护,对植物品种之外的其他植物通过判例明确给予专利权保护。澳大利亚对植物品种亦实行专门立法保护,但比欧盟自由,并不排除植物品种的专利申请。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植物育种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保护,提出中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对植物品种以外的植物给予专利权保护,为植物育种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的大保护。 相似文献
190.
从发生原因上讲,专利默示许可包括基于产品销售、合同关系和其他交往关系产生的默示许可三种基本形式。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在英美法上主要基于其禁止反言理论,在大陆法上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专利默示许可,究其本质是专利权人和专利技术使用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专利默示许可是合同法上事实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成就应当具备事实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我国司法机关有关专利默示许可的实践探索,既有成功的一面,也有有待完善的不足之处。从制度构建上讲,专利默示许可应当建筑在专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上,同时在具体规则上保持其案例法的本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