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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化犯为我国刑法所独创的犯罪类型,具有立法实践在先、理论研究在后的特点。转化犯与准犯、结合犯、牵连犯的内涵均不相同,不应将其与此三个概念混同起来。转化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这两个方面,应当以转化后之罪的既未遂标准来判断转化犯的既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2.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界污染对一国之周边相邻国家和区域乃至全球环境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以此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视角,凸现了现行立法对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诸多缺欠和不足。本文提出:应科学界定跨界污染损害概念,导入严格责任,确立国家责任的特点、适用范围、主体和形式。完善相关的预防和赔偿机制是各国间处理跨界污染事件的有效途径,以期实现全球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治理。  相似文献   
3.
情节犯之情节仅指定罪情节,并不含有量刑情节。区分情节犯中的定罪情节和一般的犯罪情节, 及如何区分情节犯和一般犯显得相当重要。情节犯之情节的含义应当是指能够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 的主观恶性的一切法律事实,其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同时又具有不同的类型。  相似文献   
4.
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设定有行为本位和资源本位两种模式,民事责任规范作为民事规范的一种也不例外。传统的学说将民事责任界定为义务的违反显然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实际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与当事人的义务违反没有必然联系。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对一定的民事主体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民事规范的设定模式,可以把民事责任规范设定模式分为“义务(行为)——责任”模式和“权利(资源)——责任”模式两种,其中前者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后者是资源本位视角的产物。  相似文献   
5.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整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甚为关键,关系到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成立,请求权主体的确定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本文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的定义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试探性的界定。  相似文献   
6.
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相似文献   
7.
陈靖姑系闽台人民共同敬仰的女神,陈靖姑文化在闽台交流中具有独特的桥梁纽带作用。闽台陈靖姑文化交流与合作前景相当广阔,潜能尚待进一步发掘。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后,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议很大。对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新法原则下的理解,应从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过失相抵等方面分析。  相似文献   
9.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灿发 《法学论坛》2005,20(5):30-34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由现实社会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和现行相关立法的不适应性所决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一体的立法模式,并着重规定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立法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处理等部分。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难点在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的准确表述问题。  相似文献   
10.
牵连关系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 ,折衷说不是合适的选择。牵连关系的判断是具体的个别的判断。方法与目的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一行为与另一构成行为事实间有内在的质的一致性 ,且二者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原因结果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两个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构成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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