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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论羁押“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而启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2):44-50
“必要性”既区分“羁押”与保证到案的拘捕等前提行为,又区分“羁押”与保释等替代措施。羁押的必要性是指羁押对于达成保全嫌疑人的人身、保全证据和预防再犯等羁押目的是必需的。我国附带了羁押效果的拘留和逮捕措施,在行动之初就应体现羁押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2.
论鉴定留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常青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5-99
刑事诉讼中,在鉴定被告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时,需要将被告送到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场所,较长时间干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这在性质上类似于羁押,故有必要对其规定严格的实施要件,以防止对相对人权利不当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还没有涉及鉴定留置制度。在刑事诉讼修订中,有必要明确鉴定留置的适用原则、启动和变更、期限以及被留置人权利等内容。 相似文献
163.
李忠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6):7-11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拘留、逮捕适用的检察监督是以制约机制为基础的,具体监督权分散于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由于立法设计不足、配套措施欠缺,程序要求的多、实体处分权力少,导致检察监督措施不力、监督效果不理想.因此,在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三项原则,做到四个结合.三项原则是:坚持宪法原则,体现宪法精神;以完善立法为先导,以制定配套规定为补充;以强化监督作主线,以可操作性规定作保障.四个结合是:监督与制约机制相结合;程序纠正与实体处分相结合;业务工作与监督工作相结合;强化监督与接受监督相结合. 相似文献
164.
高洁如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3):53-56
在实践中,警察盘查权在维护社会稳定,侦查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什么是警察盘查权,至今还存在争议。什么是警察盘查行为,如何界定警察盘查行为,首先要搞清楚警察盘查行为的概念;其次,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进一步认识警察盘查权。警察盘查行为根据实施场所的不同,分为当场盘查和留置盘查两类,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盘问和检查,要将盘问与讯问,检查与搜查,留置盘查与拘传、治安传唤等概念进行区别。 相似文献
165.
非法拘禁罪行为构造研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旨在剖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构造。首先就非法拘禁罪之客观行为进行了本体研析,界定了"拘禁"与"其他方法"之内涵。随后,从基本构成时间和从重或加重构成时间两个层次,探究了非法拘禁罪客观行为的时间限定问题。在此基础上,述及非法拘禁罪客观行为之前提条件,并认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必要时也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相似文献
166.
监察机关对全体公职人员行使监察权,这是我国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来对公职人员实施的专门性监督。在国家宪法层面上,各级监察委员会属于对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能的国家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不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而且其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还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和效果。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在取代"两规"方面取得了一些法治进步,但仍然属于在正式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之外,兼具刑事强制措施和隔离审查措施的特殊调查手段。监察法在加强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缺憾。未来,对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加以兼顾,对于监察机关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仍然是一项重大的法治课题。 相似文献
167.
杨秦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4):95-97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频繁曝光,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防止侦查权的滥用,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以科学、完善的法律和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来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杜绝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8.
169.
略论“鉴定留置”——由邓玉姣案说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非常典型地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鉴定留置"制度缺位的严重问题。精神病鉴定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失,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提升到我国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首先,应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是需要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并明确限定鉴定留置的范围。其次,对于鉴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在决定适用此措施之前必须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同时,鉴定留置措施只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指控人。再次,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羁押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170.
对赋予看守所侦查权的深层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1):102-104
赋予看守所侦查权,使其获得侦查主体的资格,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权的再次分配和完善。这既能使看守所深挖犯罪工作有法可依,又能充分整合和利用侦查资源,提高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整体效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