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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随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在审判阶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尚无明确统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从而限制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审判阶段的适用。基于此,文章在对现阶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平衡审查主体职能分工、明确审查标准、建立审查工作流程及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实现对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92.
周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95-100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是看守所人权落实和文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重视,也是看守所人权创新工作的重点。目前,看守所仍存在医疗设施简陋、专业医护人员缺乏、救治与安全管理相冲突等现实问题,导致善后处理工作纷繁复杂,影响看守所的正常监管工作。因此应完善现有医疗机构和设施、引入医疗社会化模式以及尝试建立团体保险制度,争取所内外医疗与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挂钩,在改革中应注意资源整合,力求节约,根据看守所现有条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看守所医疗改革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93.
拘役判决生效前逮捕被告人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不利于保障人权、救济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片面强调刑事诉讼打击犯罪职能、克减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权利意识不强、理论关注度低等多个面向。强调尊重人权司法理念、合理解决司法行为习惯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的张力以及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解决此问题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194.
公安留置行为是对被留置人人身自由进行短期限制的一种行政强制。由于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公安留置行为性质的认识不一致,造成该行为在实践中被大量地误用、滥用。公安留置行为应定位于行政即时强制,针对紧急事态而设立,其实施应符合行政法上的适合性、必要性、比例性原则。对公安留置的现有立法规定必须从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制度完善,以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维护法治尊严。 相似文献
195.
论羁押“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而启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2):44-50
“必要性”既区分“羁押”与保证到案的拘捕等前提行为,又区分“羁押”与保释等替代措施。羁押的必要性是指羁押对于达成保全嫌疑人的人身、保全证据和预防再犯等羁押目的是必需的。我国附带了羁押效果的拘留和逮捕措施,在行动之初就应体现羁押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6.
论鉴定留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常青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5-99
刑事诉讼中,在鉴定被告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时,需要将被告送到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场所,较长时间干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这在性质上类似于羁押,故有必要对其规定严格的实施要件,以防止对相对人权利不当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还没有涉及鉴定留置制度。在刑事诉讼修订中,有必要明确鉴定留置的适用原则、启动和变更、期限以及被留置人权利等内容。 相似文献
197.
李忠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6):7-11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拘留、逮捕适用的检察监督是以制约机制为基础的,具体监督权分散于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由于立法设计不足、配套措施欠缺,程序要求的多、实体处分权力少,导致检察监督措施不力、监督效果不理想.因此,在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三项原则,做到四个结合.三项原则是:坚持宪法原则,体现宪法精神;以完善立法为先导,以制定配套规定为补充;以强化监督作主线,以可操作性规定作保障.四个结合是:监督与制约机制相结合;程序纠正与实体处分相结合;业务工作与监督工作相结合;强化监督与接受监督相结合. 相似文献
198.
199.
略论“鉴定留置”——由邓玉姣案说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非常典型地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鉴定留置"制度缺位的严重问题。精神病鉴定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失,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提升到我国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首先,应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是需要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并明确限定鉴定留置的范围。其次,对于鉴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在决定适用此措施之前必须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同时,鉴定留置措施只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指控人。再次,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羁押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200.
杨秦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4):95-97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频繁曝光,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防止侦查权的滥用,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以科学、完善的法律和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来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杜绝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