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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王琳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1):62-64
“多予、少取、放活”是政府推进农村改革的总指针。“两个趋向”重要论断的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付诸实施,与这一总指针一脉相承,更加体现了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和战略抉择。在“少取”的任务总体上已接近完成、“多予”和“放活”成为“三农”新政重点的同时,“三农”问题中农民隐形利益被“暗取”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拿走农民隐形利益的“三大口子”是低价使用农民工、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和从农村大量吸储,对此,应立足于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消除收入分配的扭曲问题,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大金融支农的扶持力度,最终实现保障农民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2.
常陆云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2,16(3)
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4年以来,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投资主体仅仅依靠国有投资,民间资本实力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只有充分重视民间投资,完善投资体系,才能使积极财政政策达到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3.
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是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其目标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我国公司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法律障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立足于公司是市场经济主体对公司治理结构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4.
惠建利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21(4)
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及保护私权。2007年3月16日被高票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其冲破中国传统制度与观念,对公民私权保护提出许多切实可行的新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5.
宁怀远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18(1)
陕西的一些民营企业曾经为拉动陕西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它们的成功是因为当时企业品牌和企业理念定位比较准确,这些都是经营成功之道。然而,这些企业的品牌延伸和发展战略以及整体的应变能力却不能完全跟上时代的脉搏,新品研发没有形成序列开发,经营管理没有不断完善,导致不能持续地发展。他们从辉煌到衰落,给我们带来一些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196.
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13-17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197.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市民社会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所以,它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以私法构建为核心.私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发挥主要通过私法的系统结构的功能实现. 相似文献
198.
论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在私法上的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的观念认为:宪法对权利的保障通常只是约束国家和国家机关,对私人领域的效力是间接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原则性,且无制裁性规定,不能在私法上直接适用。但“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本文立足于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分析,对我国社会现实、法律观念及宪法规范的梳理,探讨我国确认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必要性、合宪性。 相似文献
199.
郑言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53-55
私营企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对所有制划分思路,限制了法律对私营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为了保护、扶持、引导私营企业的发展,还极需健全、完善、调整私营企业法律规范,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平等发展权力,为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200.
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是否参与国际货币政策协调都是一国货币当局所面对的难题。分析参与国际货币政策协调的一般框架是要明确参与协调的原则,收益与成本的构成,区分两种条件下的状况并确定其利润函数。通过对合作与不合作条件下国际货币政策协调的成本收益的分析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一国参与国际货币政策协调是有利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合作成本非常高或不合作收益非常大的情况下,一国不参与协调是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