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33篇
  免费   5篇
法律   84篇
中国共产党   1篇
中国政治   39篇
政治理论   4篇
综合类   110篇
  2021年   4篇
  2020年   4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2篇
  2016年   4篇
  2015年   9篇
  2014年   14篇
  2013年   25篇
  2012年   13篇
  2011年   11篇
  2010年   9篇
  2009年   9篇
  2008年   16篇
  2007年   12篇
  2006年   20篇
  2005年   28篇
  2004年   25篇
  2003年   11篇
  2002年   14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3篇
排序方式: 共有23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71.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口供可划分为庭外供述和庭上供述,就审判阶段而言,庭外供述必须转化为庭上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即使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仍需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相似文献   
72.
"零口供规则"的初稿中最核心的内容被认为是"沉默权的提出".几经修改后的<规则>与初稿最大的区别在于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不再允许其保持沉默,原来的绝对"零口供"演变成了现在的相对"零口供"."零口供规则"的意义体现在它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了预警,使人们再次正视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以及阻却这一弊端的迫切性.  相似文献   
73.
检视"阿云之狱"所引发的关于宋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比较古今刑法中的自首和坦白制度以及相关规定.旨在把握自首制度的历史渊源和传承脉络,以期当今的刑法制度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74.
刑讯逼供案件有其发生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在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刑事侦查制度设计的缺陷。我国应借鉴国外防止刑讯逼供的理念和制度,对现行侦查制度进行必要的变革,设立有限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及侦查和羁押相分离等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75.
从制度到实践,口供在古代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赃证仅仅是获取和推核口供的辅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无供情况下则通常只能办成悬案或疑案。相应的,作为取供中的合法暴行,最不可妄加的拷掠成了断狱中最不能离开的审讯手段。而有限的可知论、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反逻辑的自由心证及非对抗的刑事司法等则为口供主义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  相似文献   
76.
刑讯逼供等非人道、不文明的供证收集行为早已为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非法供证不具有证据资格已是通行作法。但在我国,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供证的行为在刑事侦查中久禁不绝。推究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通过刑迅逼供等非法行为获得的供证大量地被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这一症结之一在于目前对于认定非法供证的机关机制建构不足。本文就这些重要的协调和保障机制予以揭示,以期望我国的非法供证排除能有所起色。  相似文献   
77.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质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既欠缺理论上的合理性,实际上也达不到提高效率的目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要提高刑事审判效率,着眼点应放在侦查阶段、完善多种速决程序、提高法官素质等途径上来。  相似文献   
78.
长期以来,翻供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特别是恶意翻供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降低了司法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侦讯工作中,如何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遏制恶意翻供现象的发生,既是一个常论常新的学术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79.
牟军 《现代法学》2004,26(1):187-193
传统上 ,将美国非法自白规则界定为严格的排除规则 ,即所谓排除加例外的模式 ,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从美国司法运作的具体情况看 ,法官对非法自白的处理实际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力 ,并遵循符合任意性规则的宪法性原则。对美国非法自白规则这一新的理解 ,有利于我国非法自白规则乃至非法证据规则的合理构建  相似文献   
80.
论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之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对于解决疑难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但我国对该规则的运用尚处于经验层面。补强证据须独立于被告人供述且有证据能力,补强的对象是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不应要求补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采“实质说”,而专门性知识的引入是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人的同一性补强中的关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