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31篇 |
免费 | 27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篇 |
工人农民 | 4篇 |
世界政治 | 4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6篇 |
法律 | 294篇 |
中国共产党 | 21篇 |
中国政治 | 57篇 |
政治理论 | 25篇 |
综合类 | 24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2篇 |
2022年 | 1篇 |
2021年 | 5篇 |
2020年 | 7篇 |
2019年 | 2篇 |
2018年 | 2篇 |
2017年 | 5篇 |
2016年 | 8篇 |
2015年 | 8篇 |
2014年 | 34篇 |
2013年 | 42篇 |
2012年 | 47篇 |
2011年 | 45篇 |
2010年 | 43篇 |
2009年 | 53篇 |
2008年 | 56篇 |
2007年 | 66篇 |
2006年 | 64篇 |
2005年 | 57篇 |
2004年 | 47篇 |
2003年 | 28篇 |
2002年 | 19篇 |
2001年 | 9篇 |
2000年 | 7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5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51.
刘文永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公信力是赋予合理信赖物权表征方式的善意第三人以保护效力,善意取得为公信力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提供环境。法律应当基于赋予占有和登记以公信力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之基础上,在动产和不动产领域分别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52.
徐旸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3):100-102
本文拟参照美国先进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国情,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制度建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53.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对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一大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科学有效的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额的实际购买力,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健全新农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关注投保期内农民境况的变化,完善未达到最低参保时限要求的农民参保金过户与返还制度;探索最需要新农保却无力参保问题的解决途径,确保新农保政策涵盖最需要的群体。 相似文献
254.
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渊源——以行政惯例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线行政执法经验的总结,行政惯例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具有引导作用,是裁量基准重要的实质渊源。实践观察显示,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制定既具有弥补成文法律规范漏洞、保障相对人信赖利益等正面效应,也具有滋生裁量怠惰、导致行政专横等负面效应。为此,应当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适度司法审查制度,规范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指引。 相似文献
255.
叶成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4):57-60
我国的物权法既保持了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根据现实需要创设了一些适应社会需求的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创新性。由于不动产登记牵涉到我国现有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因此,如何使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发生实际的规制作用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256.
不动产盗窃行为入罪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对于不动产盗窃行为能否入罪并无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多有争议。刑法上的“物”的概念应与民法上的相关概念衔接,不动产作为物的重要种类,同样应该得到刑法保护。从不动产的“窃占”手段特征、“窃占”行为属性、所有权变动制度以及社会一般价值观念等方面出发,可以得出结论,盗窃不动产行为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257.
王海龙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40-44
《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囚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适并没有具体说明申请程序,责任性质和对损害赔偿的责任标准。就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的意见。登记机关如果登记错误,登记的权利状态不符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所请求的状态。审查的准则包括正式审查的立法和实质性审查。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取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行为因素,此赔偿责任的标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相似文献
258.
城市房屋拆迁中物权的行政法保护,要求在明确公共利益范围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体系,以缜密的拆迁程序为主线严格规制拆迁规划、征收、许可等拆迁执法行为,以构建补偿安置制度为核心全方位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补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59.
260.
不动产登记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由其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呈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状态。基于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行为并不会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产生公定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本上取决于民事主体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于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应直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极少数情况下,登记行为对民事权益的实现产生影响,应先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同时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产生的民事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